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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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26-10-12 00:00:00
  • [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 〔2026〕 42号
  • [失效日期]
  • [发布日期]
    2026-10-23 15:52:2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6号),市农业农村局修订《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2日

  (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55525248)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6号)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农建发〔202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本市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审批单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严格、程序规范地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建立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制定全市项目竣工验收细则,监督检查各区项目竣工验收落实情况,综合评价各区实施成效。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审批单位,负责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应在项目完工后一年内组织完成,并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区农业农村局应督促指导承担单位做好问题整改落实。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竣工图件、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地块空间位置等信息上传至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试用、初步验收、问题整改、分类分级评价等工作,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及时组织工程设施试用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以及本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等相关办法;

  (二)有关建设规划,经审定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等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等开展四方验收的资料;

  (六)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征求情况。

  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合同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补充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二)完成项目竣工图件绘制。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和各单体竣工图,应涵盖项目完工后的所有工程设施,以及项目区地块空间位置信息,由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三)项目工程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质量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四)各单项工程已通过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五)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六)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资金支付。

  (七)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相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八)已通过工程设施试用,具有工程设施试用单(见附件2)。

  (九)已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具有意见调查表(见附件3)。

  (十)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根据工程量清单(见附件2)对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进行试用,综合考虑气候条件、种植制度安排、作物生长周期等合理确定试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须留存各类工程设施试用的影像资料。试用中发现问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修复或重建,未发现问题或已修复重建完成无问题的,由管护主体在工程设施试用单上签字确认,通过试用。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试用后,项目承担单位可组织工程、电力、财务等领域的专家,鼓励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等参与,共同组成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初步验收,对照建设内容,逐地块逐设施全面核实建设数量、工程质量、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管护落实等情况,出具初步验收意见(见附件4),编制初步验收报告(见附件5)。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自然资源、财政、水务、园林、电力等部门参与。对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初步验收。

  第十二条  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意见、初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验收,再组织专家组并会同区发改、财政、规自、水务等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项目建设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按照项目合同落实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见附件6),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四方验收、工程设施试用、初步验收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见附件7),包括现场查验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田块整治、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

  (六)工程设施试用情况;

  (七)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情况;

  (八)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中项目基础信息、地块空间位置等;

  (九)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核实、测试运行、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开展验收,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全程到场配合验收。验收应覆盖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不得有漏项,消除验收“死角”。

  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完成后,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从市级专家库中选取验收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与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存在相互利益关系。专家组成员应由工程、电力、农业、财务等专业领域内的5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对项目实施总体情况进行核验。验收结果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专家评审会主要包括以下议程:

  (一)听取汇报。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提前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向专家组提交资料。会议由区农业农村局主持并介绍总体情况,由验收单位汇报验收情况与结果。

  (二)现场核实。专家组根据验收单位汇报情况,随机抽取项目区地块进行现场查验和实地走访。主要包括抽验项目建设情况、工程设施试用情况、管护主体满意度等,有关单位做好现场试用和答疑工作。

  (三)会议质询。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汇报设计、施工、监理及初验情况与结果等。专家组查阅相关资料、质询并进行集中评议。

  (四)验收结论。专家组结合现场核实和会议验收情况,形成“通过”、“原则通过”或“不通过”的验收意见(见附件4)。对于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由区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形成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5),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设施试用情况、群众代表意见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区级农业农村局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见附件8)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对原则通过竣工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确认整改到位后,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参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按照规定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结合初步验收,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 33130)、《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明确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等级,编制高标建设评价报告及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结果可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设计、任务安排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集中连片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公示标牌,公开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管护主体、监督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全市不低于20%的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参与项目验收的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按资料验收、按比例验收等不规范验收行为;严禁签字代签、捏造数据、伪造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严禁不合格项目违规通过验收。发现竣工验收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对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参与竣工验收的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对项目竣工验收后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联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倒查有关单位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2023年6月29日印发的《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2024年9月6日印发的《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指南(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高标准农田验收工作流程.docx

  附件2: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设施试用单.docx

  附件3:     项目    镇(乡、街道)    村 地块意见调查表.docx

  附件4:     项目初步(竣工)验收意见.docx

  附件5:    年    区     镇(乡、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报告(样式).docx

  附件6:项目管理情况资料.docx

  附件7:项目建设情况.docx

  附件8: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正、背面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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