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优化本市农业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农业行政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北京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便于执法人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准确理解和适用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确立了“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法律制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前本市农业领域涵盖动物防疫、兽药、饲料、种子、农药、农机、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多行业,市场主体包含养殖场、诊疗机构、农资经营门店、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部分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实际危害较小或未产生实际危害。为统一执法裁量标准,减少“小错重罚”,提升执法温度,兼顾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底线,结合北京农业执法实际,编制本《清单》。
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总体思路
1.守住安全底线。对涉及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风险的严重违法行为,不纳入免罚范围,坚决依法查处。
2.明确容错边界。区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两类情形,设置可量化、可核查的适用条件,防止随意扩大免罚范围,避免执法“宽松软”。
3.坚持罚教结合。不予处罚不等于放任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必须配套开展教育、指导、约谈、普法宣传等措施,督促当事人增强守法意识、杜绝再次违法。
4.清单列举与法律兜底并行。除清单列明事项外,其他违法行为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法定条件,可依据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总体概况
《清单》共计83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覆盖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兽药、饲料、畜禽屠宰、畜禽养殖、农药、肥料、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种子、农产品质量安全、转基因、农业机械、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16个农业细分领域。不予处罚情形分为两类:
1.首违不罚:两年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2.轻微不罚:两年内违法不超过2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关键术语释义(对应《清单》适用说明)
1.及时改正:一是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二是按照农业农村部门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整改,消除危害后果。既包含主动纠错,也包含执法机关责令后的限期整改。
2.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两年内,当事人没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含不予行政处罚)记录。
3.两年内违法不超过2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两年内,当事人未因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含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受到1次行政处罚(含不予行政处罚)。
4.不予处罚的事后监管:适用本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不能“一免了之”,执法人员应当落实教育告诫、普法宣传、约谈指导并做好记录,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
四、实务适用注意事项
1.证据要充分固定。办案中应当收集证据以核实违法时间、两年内同类违法记录、货值金额、涉案数量、整改情况以及危害后果是否消除,对“初次”“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要有证据支撑。
2.严格区分“不予处罚”和“免予追责”。不予行政处罚是处理结果,不免除当事人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仍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涉嫌刑事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不予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
3.程序规范要求。适用本清单不予处罚,应当履行调查取证、内部审批,出具不予行政处罚相关文书,同时落实教育告诫措施,完整归档案卷。
4.法律兜底规则。《清单》属于细化裁量指引,不是限缩法律适用。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经调查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执法机关仍然可以依据法律不予行政处罚。
五、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示
1.《清单》是容错机制,不等于违法“通行证”。生产经营主体仍应当主动学习动物防疫、种子、农药兽药、渔业等法律法规,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2.发生轻微违法行为,应当第一时间主动改正、消除风险隐患,避免同类问题反复发生;两年内同类违法次数累积后,将不再适用本清单容错。
3.对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严重违法,不在容错范围,将依法从严处罚。
六、实施与动态管理
后续本市将跟踪《清单》落地执行情况,结合法律法规修订、执法实践反馈,适时评估、动态调整清单事项与适用条件,持续优化农业行政执法,实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首都农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