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本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农业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北京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pdf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