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业行政处罚行为,压缩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统一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尺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便于全市农业执法人员准确理解适用,方便广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知晓掌握,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政策依据
(一)制定背景
农业领域执法事项多、涉及主体广,涵盖种子、农药、肥料、动植物防疫检疫、畜禽屠宰、饲料、渔业、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众多行业,不同违法行为在货值金额、违法次数、危害后果上差异较大。为防止执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问题,落实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衔接本市“轻微违法、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对2023年版裁量基准全面修订完善,形成新版《裁量基准》,原《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同步废止。
(二)主要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结合《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编制本基准。
二、总体原则
1.合法性原则:裁量阶次、处罚标准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之内,不得突破法定底线。
2.过罚相当原则:以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违法次数、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处罚轻重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
3.宽严相济原则:兼顾包容审慎监管与安全底线。轻微、初次违法可结合不予处罚清单适用容错;对造成疫病传播、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负面舆情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裁量。
三、整体框架与主要内容
(一)覆盖领域
《裁量基准》包含22个专业领域,分别为种子、农药、肥料、植物检疫、粮食安全、病虫害防治、野生植物保护、畜禽屠宰、畜禽养殖、饲料、乳品质量安全、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农业机械、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兽药、单用途预付卡、农产品质量安全、宅基地与土地资源保护、生物安全、农业转基因,同时配套设置多份专用裁量表,对部分特殊案件设置专门裁量规则。
(二)文本结构
每个违法行为采用表格式,统一包含五大要素:序号、裁量编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处罚标准。
裁量编号规则:违法行为未二次拆分的,编号倒数第二位代表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进行二次拆分的,编号倒数第一位代表裁量阶次。
(三)重要术语释义
1.“超过”“不足”“以上”“以下”:所称“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一般不包括本数;如果是最高阶次行政处罚,则“以下”包括本数。
2.违法所得计算:当事人退回的款项仍然计入违法所得,但退回部分不再予以没收。
3.从轻、减轻处理规则:认定存在法定减轻情形的,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以下处罚,不再适用本裁量基准;认定法定从轻情形,可以降低裁量阶次;已经处于最低裁量阶次的,在该阶次低限(中限值以下)作出处罚。
4.专用裁量表:部分重大复杂违法行为设置专用裁量表(如种子企业审定试验造假),采用多因素加权计分模式,适用专用裁量表的案件,不再适用通用适用说明的阶次规则。
四、执法实务重点提示
1.证据必须对应裁量条件
选择某一档裁量标准,必须有证据支撑对应的适用条件,例如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两年内同类违法记录、危害后果等,相关证据材料完整归入案卷。
2.特殊情形可以调整适用
适用本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经制定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归入案卷归档保存。
3.与不予处罚清单协同适用
《裁量基准》是从重、一般、从轻处罚的细化标尺;如案件同时满足“轻微违法、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条件,优先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同时落实教育告诫、普法指导等措施。
五、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提示
1.《裁量基准》公开透明,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对照了解不同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区间,强化主体责任,主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2.发生违法行为,积极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可以作为裁量时考量的情节;拒不整改、多次违法、造成安全事故的,将适用更高阶次处罚。
3.行政处罚并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与动态管理
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施行,原2023年版同时废止。本市将跟踪执法实践运行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国家和本市政策调整、一线执法反馈,动态评估、修订完善本裁量基准,持续提升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