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 号)要求,结合本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植物检疫、病虫害防治、野生植物保护、农业机械、生物安全9个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本基准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同时废止。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