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和财政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农业农村投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改革发展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制定印发《农业领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目标
本办法旨在运用财政贴息方式,推动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服务深入开展,构建“政银担企”一体化机制,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工具的协同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种养业、现代种业、农业科技等农业产业,培育扶持新主体做优做强,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效,带动北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户持续增收。
三、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支持对象、条件
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申请贷款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等建立较好的联农带农惠农机制,可持续性较好,贷款期间每年带动10人(含)以上农村居民就业或促进30户(含)以上农村居民增收。对于两种情形均涉及的,带动就业和促进增收总数应达到30户(含)以上。带动农村居民增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土地流转、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及其他直接带动农户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
2.贷款由辖内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贷款投向为本市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包括种养业、现代种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流通、农业科技及其他乡村富民产业。
4.贷款支持的产业发展符合地区实际,发展潜力较大,对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有促进作用,具备较好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常态化服务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4号)要求,推动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协同支农,支持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北京版)”申请贷款。
(二)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市级财政对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贴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即:单笔贷款贴息金额=单笔放款金额×贴息标准/360×(贷款还款日-贷款放款日)
贴息金额按照去零取整原则确认。单笔贷款实际支付利息未达到单笔贷款贴息金额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标准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和产业发展实际确定,具体以年度实施方案为准。
对单笔贷款贴息资金不得超过100万元;对同一农业经营主体(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辖区申报的多笔贷款贴息,单一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
四、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流程
申请贷款贴息的农业经营主体,需填写《北京市农业领域贷款贴息申报表》,经乡镇政府初审盖章,区农业农村局复审后上报。其中,农户还需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并出具证明。
(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个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对账单、贷款发放凭证和还款凭证、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
4.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支出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联农带农惠农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购销合同、支出凭证、农村产权交易鉴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其他事项
1.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贷款贴息:不属于支持对象和不符合支持条件的;以单位名义贷款,但以个人名义支付利息的;贷款已申请其他贴息支持的;申报贴息时,贷款主体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名录,贷款主体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审计监督、专项检查、绩效评价,拒绝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等八种情况。
2.农业经营主体应按申报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将追回补贴资金,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