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领域贷款贴息金融扶持工作,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和财政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农业农村投入,助力乡村振兴,现将《农业领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2025年1月16日
农业领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领域贷款贴息金融扶持工作,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和财政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农业农村投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银发〔2023〕97号)、《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北京市乡村全面振兴的指导意见》(银京发〔2024〕9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改革发展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领域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市财政局每年从农业农村改革发展资金中安排的,用于符合规定的农业领域贷款贴息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运用财政贴息方式,推动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服务深入开展,构建“政银担企”一体化机制,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工具的协同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种养业、现代种业、农业科技等农业产业,培育扶持新主体做优做强,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效,带动北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户持续增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金融监管局共同负责农业领域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指导。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农业领域贷款贴息的申报审核,组织农业领域贷款贴息预算编制和执行,加强绩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农业领域贷款贴息资金安排和下达,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区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三)市金融管理局。负责协调银行机构加大农业农村领域投入。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政府采购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的共享查询工作。
(五)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指导银行机构开展农业领域贷款贴息审核,牵头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农业领域金融支持力度。
(六)北京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银行机构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等实际情况,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持续优化贷款产品。督导银行机构加强贷款管理,在防范风险基础上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农业领域贷款贴息政策宣传,组织农业领域贷款贴息申报,做好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管理等工作,对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监督区级主管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申请贷款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等建立较好的联农带农惠农机制,可持续性较好,贷款期间每年带动10人(含)以上农村居民就业或促进30户(含)以上农村居民增收。对于两种情形均涉及的,带动就业和促进增收总数应达到30户(含)以上。鼓励带动本市农村居民就业和增收。带动农村居民增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土地流转、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及其他直接带动农户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贷款由辖内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贷款投向为本市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包括种养业、现代种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流通、农业科技及其他乡村富民产业。
(四)贷款支持的产业发展符合地区实际,发展潜力较大,对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有促进作用,具备较好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常态化服务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4号)要求,推动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协同支农,支持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北京版)”申请贷款。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市级财政对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贴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即:单笔贷款贴息金额=单笔放款金额×贴息标准/360×(贷款还款日-贷款放款日)
贴息金额按照去零取整原则确认。单笔贷款实际支付利息未达到单笔贷款贴息金额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标准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和产业发展实际确定,具体以年度实施方案为准。
第九条 对单笔贷款贴息资金不得超过100万元;对同一农业经营主体(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辖区申报的多笔贷款贴息,单一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作为本市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应加强“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北京版)”的管理和维护,深入开展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服务,按照北京市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优惠担保费率。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用款需求,通过“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北京版)”提出贷款申请。农担公司进行贷款申请统计,在规定时限内对接银行机构。相关银行机构应及时受理贷款申请,自主完成贷款审核确认,并做好授信结果反馈。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农业经营主体,需填写《北京市农业领域贷款贴息申报表》,经乡镇政府初审盖章,区农业农村局复审后通过“北京市农村金融及风险管理平台”上报。其中,农户还需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个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对账单、贷款发放凭证和还款凭证、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
(四)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支出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联农带农惠农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购销合同、支出凭证、农村产权交易鉴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农业领域贷款贴息实行预算管理,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支持年度。每年8月31日前,区农业农村局将审核通过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通过“北京市农村金融及风险管理平台”进行填报。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贷款贴息:
(一)不属于支持对象和不符合支持条件的。
(二)以单位名义贷款,但以个人名义支付利息的。
(三)同一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农业领域贷款贴息已达三年的。
(四)贷款期间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付息(银行机构出具非恶意逾期除外),或贷款期间申请主体出现停工停产、拖欠员工工资、严重财务困难等情况无法持续经营的。
(五)贷款已申请其他贴息支持。
(六)贷款用途未完全满足支持条件,或未严格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贷款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用于购买理财、购置家庭或办公用品等与农业生产经营非直接相关的领域,贷款资金以入股分红、转贷等方式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使用。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的。
(七)申报贴息时,贷款主体被列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提供的政府采购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名录。贷款主体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审计监督、专项检查、绩效评价,拒绝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
(八)被审计等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农业经营主体应按申报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市农村发展中心做好贷款贴息申报、审核等具体工作。市农村发展中心结合市级重点任务或重点项目情况,可按实施程序组织相关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相关银行机构要加强农业领域贷款管理,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严控贷款用途不合理、不合规等问题,全面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要明确专人负责农业领域贷款贴息信息审核工作,按要求反馈信息审核结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经营主体名称、借款合同编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日期、贷款利率、实付利息、贷款用途、账户信息等。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银行机构审核情况,综合各区贷款贴息资金执行、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农业领域贷款贴息预算,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各区。
第十八条 各区要加强农业领域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做好资金支出审核工作,资金使用过程中依规进行公示公开,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领域贷款贴息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要求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贷款贴息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区应当加强农业领域贷款贴息资金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健全农业领域贷款贴息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按要求组织对各区开展农业领域贷款贴息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配合审计监督、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活动,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如发现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将追回补贴资金,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将银行机构开展农业领域贷款贴息审核工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外部评价指标参考,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北京市乡村振兴领域支持力度。构建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结果同“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北京版)”贷款申请推荐关联机制,加强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结果应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5年。政策到期后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调整。《关于加大农业领域贷款贴息等金融扶持的办法(试行)》(京政农函〔2016〕5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对没有通过“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北京版)”办理的贷款,申请贷款贴息前应将贷款相关信息在“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北京版)”进行补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没有联农带农惠农机制的农业经营主体,也可进行申请。将根据市财政局预算安排情况,优先保障具备联农带农惠农机制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附件1
贷款投向产业类型
1.种养业,包括种植业(粮食作物、蔬菜作物、油料作物、中药材、食用菌、草莓、西甜瓜等)、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经营。
2.现代种业,包括种质资源保存与利用、育种创新、良种繁育等推动种业能力提升相关产业。
3.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包括农业休闲观光、乡村民宿、创意农业、农事体验、农耕文化等促进农文旅融合发展相关产业。
4.农产品初加工,包括农产品原料处理、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产业。
5.农产品流通,包括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服务等农产品流通服务产业。
6.农业科技,包括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农业技术推广等。
7.发展智慧农业、农业产业园、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等其他乡村富民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