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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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26-07-06 00:00:00
  • [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 〔2026〕 28号
  • [失效日期]
  • [发布日期]
    2026-07-09 14:46:4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6〕6号)要求,结合当前生猪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6日

北京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6〕6号)要求,切实抓好本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工作,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按照“长期调母猪、中期调仔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思路,健全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产能综合调控机制,稳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调控目标

  按照农业农村部任务安排,确定本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4.4万头,规模猪场保有量30家。结合各区生产实际分解指标,具体数量见附件。各区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得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

  三、重点任务

  (一)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

  按照生猪产能综合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92%-103%区间(含92%和103%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原则上不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103%-106%或88%-92%区间(含88%和106%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推动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或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黄色区域和红色区域调控措施情况表

区域类型

区间范围

调控情形

调控措施

黄色区域

103%-106%(含106%临界值)

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

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减少能繁母猪补栏、加快低产母猪淘汰。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幅较大的区农业农村局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控产措施。

88%-92%(含88%临界值)

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

强化监测调度和预警信息发布,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增加能繁母猪补栏、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区农业农村局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红色区域

高于106%

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

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区农业农村局发预警函,督促指导生猪产能调控场暂缓能繁母猪补栏,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

低于88%

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

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区农业农村局发预警函,督促采取补贴、信贷、贴息、保险等政策措施,遏制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二)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1.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场

  按照国家要求,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根据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纳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更新上一年度调控场名单。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下的规模猪场结合实际确定为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场。响应政府产能调控号召的产能调控场可按规定优先享受生猪产业支持政策;对不履行产能调控承诺的,各区农业农村局要将其及时移出产能调控场名单。

  2.强化重点企业管理

  将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的养殖企业纳入本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监测名单,对监测名单上的企业实施年度生产备案管理,压实监测名单内养殖企业备案生产责任,健全跟踪问效和激励约束机制。注重逆周期调节,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引导养殖场通过调整母猪配种和淘汰计划、调整仔猪补栏计划及调节育肥猪出栏体重等方式,综合调控生猪上市量和猪肉供应量。

  (三)强化异常情况调控

  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仔猪销售价格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变化等情况时,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测预警和形势研判。市农业农村局进一步健全生猪生产监测预警体系,持续开展生猪生产监测,并向各区农业农村局反馈相关指标数据。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加强养殖指导和政策支持。在本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3%时,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引导养殖场户合理控制生产规模,防止盲目扩张。在本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时,市农业农村局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增加信贷投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市农业农村局可以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京政农发〔202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附件

各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

(万头)

规模猪场保有量

(个)

房山

0.85

2

昌平

0.30

2

通州

0.15

1

顺义

0.56

9

大兴

0.15

2

怀柔

0.15

1

平谷

1.35

5

密云

0.34

4

延庆

0.55

4

合计

4.4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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