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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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21-06-03 00:00:00
  • [发文字号]
    〔〕
  • [失效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6-11 21:23:08
  • [有效性]
    失效
  • [报送公告]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制发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全真版]

(失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的要求,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了《2021—2023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一览表》),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份可从《一览表》中选择本省份农业生产急需的档次进行补贴,原则上要采用《一览表》相关档次的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在此基础上,各省份可通过增加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的方式优化档次,但不得以其他方式对档次进行调整。

  各省份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和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以及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的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可高于《一览表》相关档次的最高补贴额,但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上述品目之外的其他通用类机具品目,其所属档次的补贴额不得高于《一览表》相应档次的最高补贴额。

  对《一览表》现有档次未涵盖的机具,均按非通用类机具管理。在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各省份可在通用类机具品目中增设新的档次进行补贴。

  各省份要按照《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严格遵循专家测算、集体审议、公示、发布的程序,加快制定公布本省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6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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