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二条 下列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应当主动公示:(一)根据考试成绩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应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前公示考试成绩信息;(二)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给付的,应当在摇号或者抽签之日前,公示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信息;(三)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发布招标或者拍卖公告的方式公示相关信息;(四)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五)其他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
目前,我局暂无上述执法过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