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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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农罚〔2025〕52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相对人姓名或名称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
身份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王**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蓝菲温独青等5种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包装都印有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和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作用,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兽药定义,但涉案产品均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应当按照假兽药处理。

处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8.9628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1月20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7年1月19日
处罚机关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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