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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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农罚〔2025〕51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相对人姓名或名称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
身份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刘**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8种产品标签中标有预防、缓解动物疾病的描述,产品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兽药的定义,应认定为兽药,且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按照假兽药处理。

处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31.296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1月21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7年1月19日
处罚机关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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