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京农罚〔2025〕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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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吴**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6日对当事人开展日常检查,在现场发现“超级白点剂”和“护龟液2代”2种商品的销售记录和贴有价签的包装盒,当事人不能出示其兽药经营许可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上2种商品应认定为兽药。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
| 行政处罚期限: | 2025年11月13日 |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 行政处罚履行日期: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5年10月29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