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3日5时许,四川成都一热缩材料科技公司厂房发生火灾,造成厂房部分生产设备和聚乙烯塑料制品损坏,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判定起火时间为当天5时23分,起火部位为涂胶机泄压口,起火原因为涂胶机操作人员王某某违反操作规程,在设备升温期间擅自离岗致使设备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导致导热油持续高温后发生沸溢、喷溅,进而引燃涂胶机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王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过失引发火灾绝非简单的意外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消防安全容不得疏忽大意,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生产。工厂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请抓好这八个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