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3日,广西钦州一公司仓库顶棚起火。过火面积8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2000元,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该火灾起火原因为作业人员在实施电焊作业时,施焊产生的高温电弧及熔融物,直接引燃透明波纹塑料围护构件并蔓延成灾。

追责落地
经调查,该事故因防护不当引起火灾后又因消防安全措施不足,未能对初期火灾进行有效扑救致使火灾蔓延。
陆某、余某未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且在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现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未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陆某、余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该公司未按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李某因消防安全管理履职松懈,未核查电焊作业人员从业资格,未建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缺位,消防部门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范事故发生,牢记“动火十不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