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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行拘12日!

  据浙江温州消防消息,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一厂房发生火灾,经消防救援人员及时处置,现场明火被扑灭,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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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作业人员王某某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施工,飞溅的焊渣点燃周围可燃物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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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王某某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违规动火作业若操作不当或防范措施不到位,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范事故发生,这些事项一定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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