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犬猫产地检疫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
申请条件:
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申报材料符合《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且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临床检查健康。
猫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申报材料符合《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临床检查健康。
办理材料:
犬:1、申报检疫时,货主需提供检疫申报单、狂犬病有效期内免疫证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原件。
2、对于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需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3、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猫:1、申报检疫时,货主需提供检疫申报单。
2、对于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猫,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需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3、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办理地点:
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地址和电话请查阅本网站“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录”。
办理时间:
具体请参考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详见本网站“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录”。
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