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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北京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政策问答

  一、基本政策

  1.什么是二轮到期延包?

  答:二轮到期延包是指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

  2.二轮到期延包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

  3.延包的起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为起点计算,再延长承包期30年。例如:某农户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则延长后的承包期为2028年1月1日至2057年12月31日。

  4.全市延包工作的进度如何安排?

  答:按照本市实施意见,结合承包到期时间,2026年全面启动整市试点,2028年基本完成延包试点,2029年组织“回头看”,2030年收尾总结。对于2030年以后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的村,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在本次试点中开展延包,也可以在到期时按照届时政策处理。

  5.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如何解决?

  答: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承包主体

  6.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谁?哪些人员具有延包资格?

  答: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权益。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衍生人口(一般指因婚嫁迁入人员、新生儿等),未依法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上应当依法纳入延包人员范围。二轮承包时不具备土地承包资格人员,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不纳入延包范围。延包资格具有唯一性,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延包资格。

  7.哪些人员一般不再具备延包资格?

  答: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再具备延包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8.什么是“消亡户”?其承包地如何处置?

  答: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农户,作为消亡户,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承包地。

  承包农户户内还有家庭成员但已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视同消亡户管理。

  判断承包方消亡应以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户来认定,而非户籍户、居住户、自然户。

  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原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规定继承。承包收益包括当季的农产品收益以及本年的流转收益等。

  9.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可以继承吗?

  答:不可以。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家庭承包土地应由村集体依法收回。

  10.二轮承包期间,农民因就学、务工等原因进城落户后,还可以参与延包吗?

  答:可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二轮承包期间,因考学、就业、投靠等原因实现进城落户农民,应依法保障其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公务员等其他法定情形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除外。

  11.二轮到期延包中,如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答: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二轮到期延包中,应充分保障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婿等群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好跨区域核对,避免“两头空”、防止“两头占”,依法维护其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延包资格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延包资格;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延包资格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应保留其延包资格。

  12.第二轮承包期内转让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是否可以延包?

  答:原承包方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仅限于原承包期内,故转让给受让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超过原承包期,承包期满转让合同自动终止。涉及土地转让费用结算等问题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延包时,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否可以参与延包,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依法依规确认其延包资格。

  13.二轮承包时未获得承包地的农户,能否参与本次延包?

  答:区分二轮承包时未获得承包地的具体情况。如果二轮承包时并不具备当时承包土地资格的,则此次不应纳入延包范围。如果二轮承包时符合当时承包土地的条件,属于自愿放弃的,此次延包应纳入范围。可以利用机动地、新增集体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的土地等,妥善处理。

  14.二轮承包期间,承包土地被依法征占了,能否参与此次延包?

  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提出,承包期内,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承包合同变更;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承包合同终止。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的,是否参与延包,应根据其获得的安置补偿情况以及签订的补偿协议,经村集体民主决策确定。原则上,对于仅拿到了剩余承包期土地流转费以及地上物补偿,并未获得土地补偿或者转非安置的农户,应依法纳入延包人员范围。

  15.延包时,农户可以分户、合户吗?具体流程如何办理?

  答:可以。经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的,可以分户、合户,但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中合户的,原则上仅限于双方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关系或夫妻关系。具体流程如下:

  一是签订书面协议。涉及分户、合户的,相关户全部家庭成员需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原户内成员分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合并等事宜。

  二是向发包方申请。相关户持协议、申请、原家庭承包合同,以及发包方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三是发包方审核。发包方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答复。

  四是签订承包合同。发包方同意申请的,与新的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三、延包土地

  16.哪些农村土地可纳入延包范围?

  答:延包土地范围划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进行增减调整,增加的土地主要包括因依法开垦、复垦、土地整理等新增的集体耕地,以及超出法定比例的机动地等,减少的土地主要包括被依法征占的农用地、地类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土地、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等。

  17.什么是机动地?延包中如何妥善处置机动地?

  答:机动地是发包方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预留、未实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专门用于调整承包关系、解决人地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且不得新增。此次延包,村集体应将超出法定比例的部分依法纳入延包土地范围,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18.二轮到期延包中如何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答:注重保护现有生产力。要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延包后土地续租事宜,稳定经营主体预期。

  四、承包方式

  19.家庭承包方式都有哪些?

  答:本市家庭承包方式主要有确权确地、确权确利两种。确权确地主要指集体经济组织把集体可承包的土地分包到各户,确定各户所承包土地的具体地块,由农户直接自主经营;确权确利是指在明确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不分配具体承包地块,而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相应土地的经营权、并将这些土地的经营收益按承包权份额分配给有关农户。延包试点村可根据实际选择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地与确利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延包。

  20.确权确地的要求是什么?

  答:确权确地要清晰划定承包土地边界,形成承包农户与承包地明确的对应关系,实行“人头对地头”。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情形外,承包地块不得随意调整。发包方应尊重承包方的生产自主经营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应承担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承包方对外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并及时履行向发包方备案手续;交给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除外。

  21.确权确利的要求是什么?

  答:确权确利是我市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之一。对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承包人口、承包地利用等发生较大变化,并且具备适度规模经营条件的,可以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权益为导向,采取确权确利方式延包。确权确利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从严掌握,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报乡镇政府和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手段推动确利,不得简单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强迫不愿确利的农户确利。发包方要将确利土地经营收益及时足额发放给确利农户,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

  五、具体程序

  22.一般什么时候启动延包?

  答: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时间,村集体应及时启动延包,原则上应于期满后1年内完成延包工作。

  23.二轮到期延包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包括成立工作小组、摸底核实、制定方案、开展调查、审核公示、签订合同、完善证书、资料归档等八个步骤。

  24.延包工作小组如何成立?

  答: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依法选举产生延包工作小组。延包工作小组至少由5人组成,包括理事会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和妇女代表等。选举完成后,应将结果在村内公示不少于7日。

  25.制定延包方案有哪些要求?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依法依规拟定延包方案,并提交村党组织、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讨论。延包方案内容应包括本集体二轮承包情况、延包土地范围、延包人员资格界定标准、承包方式、承包期限、延包各类重点问题及处置意见等。理事会将拟定的延包方案、延包土地台账、延包人员资格界定名单一并公示,公示结束后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研究审议。

  2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延包方案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审议延包方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至少召开一次集中会议。因场地、人员组织等原因无法参加集中会议的,可采取分时分批开会或者入户等形式征求意见。每户可以委托一名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户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会议并签字表决。延包方案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大会结束后应将表决结果在本集体内公示不少于7日。

  27.审核公示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应在本集体内张榜公示不少于15天。涉及消亡户土地收回、个别承包方土地调整等情形的,应同步公告。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延包工作小组应当如实详细记录并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不少于15天。

  28.延包合同如何签订?

  答: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市级已经制定了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村延包工作小组从土地承包信息平台下载打印承包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承包方代表共同确认承包合同内容,确认无误后,组织签订合同,并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承包合同生效。可以集中签订,也可以分批分时签订。

  29.如何开展不动产登记?

  答:延包完成后,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照中央要求,不搞统一换发证书。已颁发土地承包权利证书的,在原有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在新的承包期内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承包方分立、合并以及个别调地等特殊情形的,对证书作相应变更处理。因承包方消亡等原因承包合同终止的,依法办理土地承包权利证书注销手续。

  30.此前承包地暂缓确权登记颁证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二轮承包时承包地暂缓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以先开展延包,再根据新签订的承包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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