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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年8月29日,我市印发了《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以下《联席会议》)。为更好地落实《管理办法》和《联席会议》,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集体经济管理的重要工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收入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提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规范交易行为,解决私下交易、低价合同、超期限合同、“人情合同”、“阴阳合同”等问题,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我市结合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联合审定批复同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试点,出台了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政策。

  二、起草过程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联席会议(征求意见稿)》,先后3次征求了市有关部门、各涉农区和石景山区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经验,征求了农业农村部相关部门意见。对于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吸纳,反复修改完善,并履行了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报审等程序。

  三、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出台的目的意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原则和监督指导机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应进必进、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区、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本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并加强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落实“应进必进”要求,将符合要求的农村产权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二章交易机构与职责,主要规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批准设立程序及主要职责。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须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等制度,配合做好合同审核、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开展研究、组织开展培训、为交易方提供便利服务等。

  第三章交易品种与程序,包括交易品种、交易程序和适用条件及出现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明确了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以及没有权属证明或手续不完善的农村产权进场公开交易的路径。提出了简易交易程序及免于公开交易的适用情形;同时,考虑各区实际,赋予各区一定自由度,提出各区可在不突破市级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区具体办法。

  第四章交易管理,主要是对交易机构、交易双方、从业人员及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遵循诚信原则,严守风险底线。交易双方、从业人员及中介服务机构应对交易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受让方进场受让项目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合同或拒不支付交易价款的,提出了解决措施。

  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29日起施行。

  (二)《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联席会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等11个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级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落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运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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