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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政策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二十大要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2021年,乡村振兴促进法颁布实施。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结合市情农情制定实施一系列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本市乡村振兴取得显著成效。但乡村振兴是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需要久久为功。当前,本市乡村振兴工作还面临着规划引导不到位、产业政策不完善、用地政策不健全、人居环境有短板等问题。

  制定条例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上位法实施的需要,是落实市委决策部署、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需要,是解决突出问题、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需要。

  立法过程

  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立项论证。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组建双组长立法领导小组,成立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法制办和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参加的立法工作专班,广泛征集代表、各区各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扎实推进起草;同年11月,条例草案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后,立法工作专班对条例草案稿的重点制度作了完善。2023年11月,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北京市乡村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2024年3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2024年5月30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审,并表决通过。

  立法特点

  一是基础性、综合性。条例是本市“三农”领域提纲挈领的基础性法规,涉及五大振兴,内容丰富,立法中注意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实施中需要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支撑。

  二是促进型。条例侧重规定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对社会单位和个人主要是鼓励支持和倡导性规定。

  三是实施性。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作了细化补充和必要的创制性规定,实施中需要一体执行、一体检查。

  立法思路

  这次立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根据基础性、综合性、促进型、实施性立法定位,把握本市“三农”工作特点和城乡融合发展趋势,着力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操作性,为本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主要内容

  条例共九章六十二条,分为总则、城乡融合、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宜居、乡村治理、保障措施、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则。明确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发挥首都乡村的特有功能。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增强制度刚性。细化社会参与制度。完善京津冀协同工作机制。

  二是城乡融合。根据首都超大城市资源优势和城乡关系变化特征,细化补充上位法的专章规定,列为第二章。细化村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可通过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村庄空闲地等整理,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满足乡村振兴用地合理需求。规定推动城乡基础设施标准协调、互联互通,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措施。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现状村庄的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明确撤村建居相关要求。

  三是产业发展。着眼发挥首都科技人才优势、服务农业强国建设、满足城乡居民消费升级需求,明晰乡村产业发展总体思路,规定优化新增产业禁限目录。规定推进农业中关村和种业之都建设,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布局外埠供应基地,发展加工流通业态,培育北京优农品牌,提升稳产保供能力和质量。支持乡村民宿、农耕体验、林下经济等融合产业发展。明确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固化点状供地措施。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监督指导。

  四是人才支撑。着眼发挥首都教育人才资源优势,规定加强各类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村级组织带头人。制定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加强教育培训交流,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返乡下乡,强化科技助农。

  五是文化繁荣。着眼传承京韵农味文化,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规定加强优秀乡村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完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特色村庄保护发展措施。建设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丰富乡村文化生活。鼓励文艺工作者下乡服务和创作。

  六是生态宜居。着眼构建首都生态屏障,明确推行河长、林长、田长制,加强生态涵养区和平原生态保护。完善农村住房建设标准,推进村容村貌提升。持续推进人居环境整治,补齐供水、污水处理等短板,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清单化标准化管护机制。

  七是乡村治理。着眼建设善治、廉洁、平安乡村,明确乡村政务服务要求。细化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明确健全接诉即办机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发挥相关主体作用,就地预防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规定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八是保障措施。着眼精准落实“四个优先”原则,规定健全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制度,对不同区域乡村实行差异化支持。着眼不让保护生态环境的吃亏,规定建立健全基于生态产品价值考核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畅通要素依法有序流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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