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局、园林绿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现将《“北京优农”品牌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优农”品牌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五五”时期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等相关政策法规,深入实施品牌强农战略,加强“北京优农”品牌目录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优农”品牌是北京市市级农业品牌,涵盖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三大类型,以本市农林牧渔初级农产品为主,兼顾农加工和乡村文创等产品,将符合条件的品牌纳入《“北京优农”品牌目录》重点培育。
第三条 品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共育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突出绿色化、品质化、特色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方向,健全分类分级、梯队培育机制,打造结构合理、优势明显、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农业品牌体系。
第二章 品牌申报与遴选
第四条 《“北京优农”品牌目录》遴选工作每年开展1次,对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品牌,经规定程序遴选后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申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主体,均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及品牌须在本市依法设立,无品牌权属纠纷。申报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鲜明品牌标识、品牌用语等;有一定生产规模,具备标准化生产能力和质量管控体系,有较强联农带农利益链接机制。有品牌管理部门或专业运营团队。
2.申报品牌产品为初级农产品的,须已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农产品地理标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等认证认定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申报品牌产品为农加工产品的,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动物产品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主体,还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法定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3.申报品牌产品为乡村文创类产品的,相关技艺须具备农耕文明特质、民族文化特色、地域文化个性等之一,且纳入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六条 按申报品牌类型,除符合第五条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1.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应为在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明确生产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申报主体为品牌持有者或授权实际运营者。
2.申报品牌须取得至少一项合法有效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实施科学规范的品牌授权管理制度,授权主体不少于3家。
(二)企业品牌
1.申报品牌应为以主体信誉和全流程质量管控为核心,在其生产、加工、销售的全系列产品上统一使用的品牌。申报主体可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申报品牌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满3年。
2.申报主体为初级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须在本市有自营或订单生产的固定生产基地,近3年年均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3.申报主体为农加工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须在本市有固定加工基地,近3年年均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4.申报主体为乡村文创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须在本市有固定生产基地,近3年年均销售额200万元以上。
(三)产品品牌
1.申报品牌应为聚焦某一类或某一种特色产品,具有鲜明特征、独立标识、稳定品质和市场辨识度的品牌。申报主体可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申报品牌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满2年。
2.申报品牌产品为初级农产品,须在本市有自营或订单生产的固定生产基地,近2年年均销售额300万元以上。
3.申报品牌产品为农加工产品,须在本市有固定加工基地,近2年年均销售额600万元以上。
4.申报品牌产品为乡村文创产品,须在本市有固定生产基地,近2年年均销售额15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
1.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在遴选过程中弄虚作假。
2.近3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件。
3.近3年内因违反农业品牌管理相关规定,被移出市级及以上农业品牌目录,或严重损害“北京优农”品牌声誉。
4.认证证书过期未续期、被撤销或暂停使用。
5.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
6.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八条 《“北京优农”品牌目录》遴选按以下程序开展:
1.主体申报。申报主体对照本办法及年度遴选公告要求,自愿向各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材料,材料统一通过北京市乡村振兴大数据平台(农业农村综合管理平台)——市场流通子系统填报。
2.区级初审。由各区农业农村局联合相关区级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主体资格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形成盖章推荐名单,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市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由市级相关部门直接推荐。
3.部门复核。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核,重点开展主体信用、质量认证等相关材料核查,形成复核意见。
4.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结合复核意见进行评审,形成建议名单。
5.公示公告。市农业农村局对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核。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正式发布年度《“北京优农”品牌目录》。
第三章 品牌培育
第九条 深化打造“北京优农”市级农业品牌,支持区、乡镇培育地域特色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建设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构建以市级品牌为引领,“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共同发展的农业品牌体系。
第十条 建立品牌分类分级机制,实施梯队培育战略。以品牌目录内生产经营规模大、具备全国影响力、年销售额超亿元的品牌为第一梯队;以品牌目录内生产经营规模较大、销售额超千万、在京影响力较大的品牌为第二梯队;以品牌目录内生产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但产品品质特色突出、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品牌为第三梯队;以尚未达到品牌目录遴选标准的优质品牌为第四梯队,纳入品牌储备。开展差异化推介和市场渠道对接,梯次培育一批农业精品品牌。
第十一条 加强品牌营销服务。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强化市场信息服务,畅通“北京优农”品牌产品与各类市场渠道的对接路径,推动设立“北京优农”品牌、“京郊产·本地鲜”专区或显著标识,促进优质优价。持续组织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展销推介活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资源,加强品牌宣传推介,提升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围绕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品牌建设和营销推广等各环节,为申报现有农业产业发展、商贸流通等各类政策提供指导。加强品牌保护,为品牌主体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协调金融机构,开发“北京优农”品牌专属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 各区应强化属地主体责任,立足区域资源禀赋,聚焦优势产业、主导产业,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扩大绿色、有机、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规模,强化质量安全常态化监管,加强特色优质安全农产品供给,积极打造“一区一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梯次培育一批精品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并做好优质品牌的挖掘、储备和培育。鼓励各区建立区级农业品牌目录。
第四章 品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优农”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未纳入目录的每年按规定程序遴选一次,对已纳入目录的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参照遴选程序复核),促进品牌主体良性竞争、资源整合、转型升级。《“北京优农”品牌目录》每年发布一次,自发布之日起,上年度目录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目录内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品牌目录中予以退出:
1.因经营变动等,不再满足第五、六条申报要求。
2.出现第七条(不得入选条件)所列情形。
3.申报产品已停产,或申报主体生产经营出现严重问题,无法正常履行质量管控、售后服务等主体责任。
4.拒绝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测;消费者投诉较多,媒体曝光问题较多,情节严重,出现重大舆情风险。
5.未按照管理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或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6.转让、出租、出借入选《“北京优农”品牌目录》资格,或超范围、违规使用。
7.诋毁、损害“北京优农”品牌声誉等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北京优农”品牌目录内主体及品牌的名称、经营范围、商标持有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退出,在后续年度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市、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加强“北京优农”品牌目录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将目录内品牌主体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检测,保障品牌目录内产品品质优良。
第五章 品牌主体权益与义务
第十八条 纳入《“北京优农”品牌目录》的主体,享有以下权益:
1.允许以“入选《“北京优农”品牌目录》”进行宣传推广。
2.给予项目谋划、品牌策划、包装设计、营销推广等方面的指导,组织开展针对性培训,指导符合条件的品牌主体申报本市相关政策。
3.搭建产销对接和宣传推介平台,推荐参加各类展销推介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常态化推动与各大市场渠道对接合作,促进品牌产品优质优价。
4.给予政策解读、品牌保护、法律援助及知识产权侵权维权等方面的支持与指导服务。
第十九条 纳入《“北京优农”品牌目录》的主体,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管理要求,积极报送相关材料,并每年在管理系统中更新填报相关信息,主动配合每三年一次的复核。
2.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规范建立产业链全过程质量管控体系,初级农产品应主动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JN”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质量安全监管。
3.自觉维护“北京优农”品牌形象,积极开展品牌宣传,严禁任何损害品牌声誉的行为。
4.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完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助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5.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知识产权侵权、重大经营变故等影响品牌建设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开展相关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品牌申报遴选、培育建设、监督管理、宣传推介等工作,重点负责本市蔬菜、西甜瓜、草莓、食用菌、畜禽、水产等品类的品牌培育指导及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品牌主体申报农业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处牵头负责日常管理具体工作;市数字农业农村促进中心协助开展系统运维管理、申报遴选组织等技术支撑工作。
各市级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
1.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市花卉、林果、蜂蜜等品类的品牌培育指导及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品牌主体申报花果蜜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协同组织开展产销对接、品牌推广等展销推介活动;打造“京·花果蜜”市级区域公用品牌。
2.市商务局:指导符合条件的品牌主体申报商贸流通领域相关政策;协调对接拓展市场渠道资源;协同组织开展产销对接、品牌推广等展销推介活动。
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北京优农”品牌农产品在市场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广告监管、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指导品牌建设相关标准制定;处理品牌相关质量、标识投诉举报。
4.市知识产权局:指导品牌主体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注册申请;提供知识产权咨询、维权指导服务;依法开展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各区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开展本行政区内的申报组织、培育建设、监督管理、宣传推介等工作,牵头负责对区域内入选《“北京优农”品牌目录》主体的日常监管。各区相关部门参照市级相关部门职责协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视运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