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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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26-06-24 00:00:00
  • [发文字号]
    〔〕
  • [失效日期]
  • [发布日期]
    2026-07-17 15:18:5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2026年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26〕80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6〕2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2026年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着眼于服务首都核心功能的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种群资源恢复,发挥增殖放流“涵养水源、固碳释氧、净化水质、美化环境”的生态功能,高标准完成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年度增殖放流任务。

  二、主要内容

  (一)资金分配

  2026年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放流项目资金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属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项目,总额298万元。结合各区适宜增殖放流水域面积和任务申报需求,确定项目资金分配:密云区121万元、延庆区99.5万元、门头沟区15万元、海淀区10万、房山区19.5万元、平谷区33万元。

  (二)放流水域、品种、规格、数量

  2026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增殖放流大规格淡水鱼广布种800万尾、淡水区域性物种50万尾、珍贵濒危物种12万尾。

  1.密云区

  放流水域:密云水库、遥桥峪水库、沙厂水库等水域

  放流物种:经济物种(广布种)

  放流规格:体长≧10厘米,且体重≧30克/尾

  放流数量:387万尾

  2.延庆区

  放流水域:官厅水库、妫水西湖等水域

  放流物种:经济物种(广布种)

  放流规格:体长≧10厘米,且体重≧30克/尾

  放流数量:315万尾

  3.门头沟区

  放流水域:斋堂水库、珍珠湖水库等水域

  放流物种:经济物种(广布种)

  放流规格:体长≧10厘米,且体重≧30克/尾

  放流数量:48万尾

  4.海淀区

  放流水域:南沙河、南旱河等水域

  放流物种:经济物种(区域种)

  放流规格:体长≧5厘米,且体重≧5克/尾

  放流数量:20万尾

  5.房山区

  放流水域:拒马河流域

  放流物种:珍贵濒危物种

  放流规格:体长≧5厘米,且体重≧5克/尾

  放流数量:12万尾

  6.平谷区

  放流水域:海子水库、黄松峪水库、西峪水库等水域

  放流物种:经济物种(广布种,区域种)

  放流规格:广布种体长≧10厘米,且体重≧30克/尾,

  区域种体长≧5厘米,且体重≧5克/尾。

  放流数量:80万尾(广布种50万尾、区域种30万尾)

  (三)放流时间

  根据放流鱼类适宜繁衍生息的生境条件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在11月底前完成增殖放流任务。

  三、项目管理

  (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各区要详细掌握辖区内的自然水域底数,综合考虑放流水域鱼载力、资源保护状况、本年度任务和资金安排等因素,统筹制定本区项目实施方案。区级实施方案要经专家论证,在征得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于7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要加强政策公开,明确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公示、发放等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及时将中央财政增殖放流政策和市级管理规程、本级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规定做好资金安排、政策、方案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二)严格确定供苗单位

  各区要严格按照财政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公开采购增殖放流苗种。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育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苗种生产单位。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原则上应当来自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信息系统(智能渔技)”公布的苗种供应单位;属于珍贵濒危物种的,必须来自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苗种供应单位。

  (三)开展苗种检验检疫

  各区要认真开展增殖放流苗种检验检疫,提高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质量。承担增殖放流苗种供货的单位应出具有相关水产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具的药残检验和疫病检疫合格证明。

  (四)严密组织放流验收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监理公司负责中央增殖放流项目验收监管。各区农业农村局督导监理公司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管理情况以及对苗种起塘、称重、运输、放流等实施过程进行监管,按要求做好放流项目验收,将任务来源文件及下达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苗种供应合同及资金支出公示、疫病检疫及药残检验报告、原始过秤记录表及电子打印称重记录单、增殖放流记录表和影像资料整理后形成项目验收报告,由区农业农村局存档备查,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开展放流效果评估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科研院所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评估,选择部分重点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和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对选定的水域进行本底调查,对放流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年度增殖放流效果进行科学评价,形成评估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对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的调查评估机构到相关水域开展调查采样工作予以配合。

  (六)加强项目调度督导

  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报送,自方案下发之日起,每个月底要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执行进展情况。要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和“市农业农村局综合管理平台”按时填报项目资金和绩效指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备案,及时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数据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12月10日前将项目总结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区要切实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按照基础调查清楚、放流过程规范、执法监管严格、档案资料完整的要求,高标准完成本区增殖放流任务。

  (二)严格项目监管

  各区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制定的《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农渔资环函〔2025〕242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北京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京政农发〔2024〕43号),严格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合同管理和公开公示等关键环节,避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加强绩效评价

  各区要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安排机制,紧盯过程管理和结果导向,将绩效管理深度融入项目管理全过程,积极开展自评估。自评估要覆盖组织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执行、效果评价、存在问题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实现目标要求。

  (四)加强执法监督

  各区要加强禁渔区、禁渔期的执法检查和放流水域的监督管理,强化增殖前后放流区域内有害渔具清理和水上执法,确保放流效果。要加强对社会放流活动监管,对擅自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行为,要依法责令捕回并予以相应处罚,预防和减少可能导致的不良生态影响。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要加快建设一批适宜开展水生生物放流的平台或场所,配套供应适宜放流的水生生物,发挥科普宣传功能,引导社会公众定点规范开展水生生物放流。要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放鱼日”等适宜水生生物繁衍生息的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放流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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