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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实施日期]
    2025-01-17 00:00:00
  • [成文日期]
    2025-01-16 00:00:00
  • [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 〔2025〕 2号
  • [失效日期]
  • [发布日期]
    2025-01-17 11:42:48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报送公报]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全真版]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石景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计监督是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和成员权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对此有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切实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锲而不舍,久久为功,把审计工作作为一项长效制度抓好抓实。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提级审计制度

  审计是通过对经济活动和财务数据进行审查和评价,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有利于预防风险,提升效益。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七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以及《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必要时,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可以对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的规定,建立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审计制度。

  自2025年起,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在全市各区选取一定数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直接审计。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含石景山区集体资产办公室,下同)每年选取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的20%左右开展直接审计,至少每5年要将本区全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审计一次(含市级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较少的区,以及工作需要的区,可以结合实际加大区级直接审计频次。有关乡镇(街道)在配合做好市、区两级直接审计工作的同时,可以根据情况自主开展对本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自主开展内部审计。

  二、认真选取审计对象

  应列入审计对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现有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部分农转非或整建制农转非、或已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委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也应列入审计对象。其中,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审计,必要时纳入市级直接审计。审计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该农村集体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由集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合作社)及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经济组织及各类机构,也应纳入审计范围。

  各区在选取审计对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北京市农业农村综合管理平台”等大数据平台,以及各方面反映的信息,提高分析预警、发现问题的能力,增强审计对象选取的针对性。各区应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当年的审计计划和被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单,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级确定提级审计的名单后,将及时反馈相关各区。各区应做好统筹协调,防止审计重复或遗漏。

  三、明确审计内容

  市、区两级直接审计一般采取定期审计方式。定期审计是对被审计集体经济组织各种经济行为的全面审计,主要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财务资料,经济活动过程、结果和程序等内容的审计。具体包括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投资、基本建设等情况,经济合同情况,以及其他经济行为等。重在发现被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执行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财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和合法,经济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合规,财务制度执行是否规范,相关人员是否遵守财经法纪等,并对财务收支及经济运行情况作出评价。对于第一次接受市级或区级直接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该次审计之前年度的所有账目进行全面审计;后续年度再对该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时,审计工作应与上一次提级审计相衔接。

  根据当地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就特定事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村级债权债务、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涉农财政资金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事项。专项审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方法,各区及乡镇(街道)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相互衔接。

  四、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审计

  各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规定,配齐配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力量,提高审计人员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必要时可以提请相关机关予以协助。要加强对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对在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各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对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审计时,享有委托其开展审计工作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具有的相关权限,并应遵守相关工作要求。第三方机构审计过程中发现正在进行的财务收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或相关政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由委托单位予以处理。第三方机构或人员不得利用审计过程中的便利及审计形成的影响谋取利益。各区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并建立适度竞争机制,督促其尽职尽责,确保审计质量;对于工作不够尽责、发现问题能力不强的第三方机构,要及时调整。

  五、依法接受和配合审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审计,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按照审计要求,提供资产、合同、财务、会计等资料以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需要向被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并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不得设置障碍、阻挠、妨害审计工作。被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审计机构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载入审计报告,有关主管机关应依法查处。各有关乡镇(街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的规定,督促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

  六、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发现问题是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要充分发扬斗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敢发现问题、真发现问题、发现真问题,特别是揭露经济违法犯罪线索、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对策和建议,杜绝审计走过场。各区每年度的直接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本区审计工作的总体情况及各被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审计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将采取必要方式对各区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校核,并将审计情况特别是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各区集体经济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要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确保整改到位。审计工作重在整改,整改工作的重点是审计中发现的具体问题,整改主体是被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任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要及时听取审计情况汇报,将整改要求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被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全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等机关;对审计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整改不力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除督促整改具体问题外,对审计中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由点及面,举一反三;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推广;要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共同构建不能腐的工作机制,着力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汇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要高度重视,把审计工作作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工作,以及加强调查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的重要手段,安排经费和人员,切实抓紧抓好。各区农业农村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管机关,要发挥好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各区农业农村局、经管站要明确分工,密切协同,认真抓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相关乡镇(街道)要依法加大对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力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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