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各区农委、财政局、经管站: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意见》(京发〔2016〕11号),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资金促进农民增收特别是低收入农户增收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财政资金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的扶持资金范围
(一)本意见中的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不包括扶持到农户的各类财政资金。
(二)财政资金扶持形成的资产归所扶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财政资金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的范围包括:通过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村集体而形成的包括农业生产设施和设备、集体果园和观光园等产业项目、单独持有或按股持有的集体商业用房等在内的所有集体经营性资产。
二、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资产的管理、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应当公开透明,保证广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管理权。
(二)坚持重点帮扶。财政资金扶持低收入村形成资产的收益分配应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重点向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人口倾斜。
(三)坚持勤劳致富。对低收入农户家庭进行收益分配要实事求是,有利于提倡和鼓励勤劳致富,防止产生过度依赖。
(四)坚持民主决策。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确定。
(五)坚持规范管理。财政资金扶持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农村集体资产台账规范管理。
三、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方式和程序
(一)认真核实财政资金扶持形成的集体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财政资金扶持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进行认真核实并登记造册,纳入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资产价值按照相应财政扶持资金的账面数额计算。
(二)制定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本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际和扶持资金的性质及用途,因地制宜制定股份量化和收益分配方案。制定方案时,按照下列要求分类进行。
1.一般性财政扶持资金所形成的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
(1)股份量化。根据财政资金扶持形成经营性资产的数额,按照产权制度改革章程中规定的集体股比例,首先留足集体股份额,然后再将所剩余资产数额平均量化给扶持资产所形成年度的本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操作办法可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股份管理规定进行。
(2)股份管理。财政资金扶持形成经营性资产量化的股份与原有产权制度改革时量化的集体资产股份性质一致,均为本集体资产股份,两种股份可以相叠加,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章程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3)收益分配。财政资金扶持形成的集体资产收益,应及时核算并纳入集体收益统一进行管理和分配,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财务公开、收益分配、集体经济审计等各项规章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凭其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依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参与集体收益分配。
2.财政扶持低收入村资金所形成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
(1)资产由集体统一持有。财政扶持低收入村资金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其在集体资产及合作项目中所占股份或份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持有。
(2)收益分配。财政扶持低收入村资金形成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实行单独核算。经营性资产取得收益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本市的政策要求,本着重点用于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统筹分配。在确保低收入农户达到增收目标的基础上,其余部分可以按照共同富裕的原则分配至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具体办法由村集体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民主决定并报乡镇政府审批。
(三)民主讨论量化方案。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对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民主讨论。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方案通过后,将具体量化的股份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农委、经管站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会同本区财政局认真开展财政资金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的核查,组织各乡镇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工作。同时,要指导乡(镇)村做好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2.要充分发挥低收入村扶持资金的效益,在项目选择上,重点鼓励发展符合生态要求的特色产业以及见效快、收益稳定的休闲旅游等融合性产业。扶持项目除村集体自主实施外,也可以与社会资本开展股份合作,积极探索入股建设特色民宿或购置异地物业等多种方式,提高项目运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但要切实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3.由一般性财政扶持资金形成资产股份量化而导致股东份额发生变化的,要根据股份量化结果,对原有股东及股份台账、股权证等及时进行变更。财政扶持低收入村专项资金形成资产的收益分配,要优先用于促进低收入农户达到增收目标。要鼓励勤劳致富,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要通过技能培训、就业岗位补贴等形式引导其就业,防止引起其他农户盲目攀比。
4.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稳步推开。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级对应部门。
本意见印发之前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已将财政资金扶持形成的集体经营性资产纳入到资产量化范围的,不再重新量化。本意见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