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郊区政府、石景山区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现就规范本市改革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为目标,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严禁举债分配、跨空分配。收益较多的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
2.坚持发展优先。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同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成员权益。提取的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分配水平可持续。
3.坚持按股份分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遵照章程规定,按照股东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坚持民主决策。严格履行民主决策机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规范收益分配行为
1.核实经营成果。在年终收益分配工作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开展全面的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对应收款项加大清收力度;搞好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等收益。在此基础上,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实可供分配收益总额。
2.完善收益分配方式。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收益分配方式,减少实物分配,逐步由福利分配向按股份分配转变,建立与经营效益挂钩的、以股份份额为基础的分配机制。
3.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根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经营情况,由董(理)事会提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严格执行章程的相关规定,保障股东管理、决策权利。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进行收益分配。
4.履行审核和民主程序。村级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报乡(镇)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级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报区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书面决议并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股东公开。年度收益分配工作应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
三、严格限定收益分配范围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应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范围。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益,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得提前支用,属于本年度的收入纳入分配。上级专项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不得纳入年度经营性收益分配。
四、严格执行收益分配顺序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奖励基金后,剩余部分再确定合理比例对股东进行分配。收益分配顺序如下:
1.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按章程或股东(代表)大会规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按章程或股东(代表)大会规定提取奖励基金;
4.进行股东分配、投资者分利。
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将收益分配管理纳入财务预决算,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向全体股东公开,接受监督。收益分配方案纳入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
完善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民主理财,将收益分配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纳入民主理财重点内容。
六、加强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权是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的直接体现。各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一是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管理制度执行落地,各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是要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三是建立年度收益分配审计制度,由乡镇集体经济审计机构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杜绝弄虚作假、跨空分配等违规行为,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移交工作。四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妥善解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五是要努力使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走上制度化、程序化、透明化、规范化轨道,加快构建农民持续增收长效机制。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