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首都之窗

站内搜索

  • 站内搜索
  • 一网通查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新政策详情页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实施日期]
    2008-10-01 00:00:00
  • [成文日期]
    2008-09-18 00:00:00
  • [发文字号]
    京农发 〔2008〕 179号
  • [失效日期]
  • [发布日期]
    2008-09-18 20:31:2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制定本市重要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控制指标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环保局、水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控制指标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为保护渔业资源,在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以及其他重要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非机动船)数量为:

  (一)密云水库渔业捕捞船(非机动船)不超过300条;

  (二)怀柔水库渔业捕捞船(非机动船)不超过60条;

  (三)官厅水库渔业捕捞船(非机动船)不超过50条;

  (四)潮白河顺义段(牛栏山闸至河南村闸)渔业捕捞船(非机动船)不超过25条;

  (五)减河渔业捕捞船(非机动船)不超过4条;

  (六)海子水库渔业捕捞船(非机动船)不超过20条。

  二、严格遵守控制指标的规定办理捕捞许可证

  各相关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时,应遵守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要根据当年的渔业水域面积、渔业资源量等因素,在捕捞限额内确定当年的捕捞渔船数量。

  三、紧密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审验下水作业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核查作业水域、作业时间、捕捞品种、网目尺寸等是否符合规定,杜绝无证捕捞和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为。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将由所在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区县农委、环保局、水务局结合各自职责,加强沟通与协调,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每年度捕捞渔船的数额,并做好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2008年9月18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