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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实施日期]
    2003-10-13 00:00:00
  • [成文日期]
    2003-10-13 00:00:00
  • [发文字号]
    京农畜字 〔2003〕 47号
  • [失效日期]
  • [发布日期]
    2003-10-13 16:51:42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报送公报]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农业局
  • [全真版]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标准,特此公告。

  一、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如:巴哥、北京犬、博美、查理士王小猎犬、蝴蝶犬、吉娃娃、马尔吉斯、迷你杜宾、西施、约克夏、迷你贵宾犬等犬种。

  二、重点管理区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恩山犬、罗威纳犬、威玛猎犬、雪达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狼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兰梗等犬种。

  三、重点管理区内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

20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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