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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实施日期]
    2023-09-08 00:00:00
  • [成文日期]
    2023-09-08 00:00:00
  • [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 〔2023〕 49号
  • [失效日期]
  • [发布日期]
    2023-09-25 17:20:3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报送公告]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全真版]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涉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稳妥有序开展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指导意见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首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整体部署,北京市2013年率先在全国启动了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并持续推进至今,有效改善了首都大气环境质量,提升了农村住户的生活品质,得到了广大农村住户的认可。当前,清洁取暖设备将陆续进入更新期。为做好设备更新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科技赋能,统筹好城乡一体化发展,统筹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统筹好经济、社会、生态、技术和能源供应的关系,切实解决民生问题,有效提升农村住户生活质量,稳妥有序做好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人民立场、农户主体。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立足农村住户实际取暖需求,积极做好清洁取暖设备的更新工作。加强对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扶持。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参照家电下乡补贴方式,由农村住户市场化自行采购取暖设备,市区财政给予相应补贴。后期维修管护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条款执行。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工作监管和应急服务。

  (三)坚持节能高效、科技赋能。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双碳”目标要求,更新的设备以节能高效、使用便捷的空气源热泵和燃气壁挂炉为主,鼓励使用新技术、新装备。

  (四)坚持责权明晰、分类实施。科学划定农村住户与政府的责任边界,合理确定资金分担比例。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实施生态涵养区和其他区差异化的市级补贴标准。

  三、支持政策

  清洁取暖设备运行使用满10年(燃气壁挂炉运行使用满8年)且无法正常使用和虽没有达到使用年限经认定具备报废标准(见附件)的,参照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由农村住户市场化自行购买符合要求的清洁取暖设备,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40%进行补贴(对生态涵养区,市、区财政分别补贴30%和10%;对其他区,市、区财政分别补贴20%)。空气源热泵类产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0.6万元/户,其他产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0.36万元/户。设备更新后10年内不得再次享受更新补贴政策。

  对一次性支付设备资金有困难的农户,符合条件的可按照银行机构推出的相关金融产品,自愿向银行机构申请分期付款,区级财政予以贴息支持

  低保户、五保户、低收入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经各区民政部门核实后,应在现有补贴的基础上加大补贴力度,具体政策由各区政府研究制定。

  四、适用对象

  对原享受政府补贴的农村住户更新设备和已完成整村改造村庄的新增住户安装清洁取暖设备,可享受本补贴政策。尚未实施整村改造的山区村庄住户延续原有的清洁取暖改造政策。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设备报废的,相关政策另行研究

  五、工作要求

  1.严格补贴对象审核。各区要出台细化标准,认真审核补贴对象,严格核实清洁取暖设备的运行年限和使用状况,确认符合条件的享受补贴。对已完成整村改造的村庄新增住户,各区要从宅基地管理、取暖需求、用电条件等方面从严把关,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本更新政策。

  2.严格遵守设备性能标准,确保产品质量。要督促清洁取暖设备供应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加强质量监督与抽检工作。一旦发现供应企业有产品质量不达标、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要及时按照约定处理,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该企业产品不得享受补贴政策。

  3.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清洁取暖设备推荐目录,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后,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选定入围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产品价格、质量标准和免费质保服务期限、上门维修时限等内容,供农村住户自愿选择。农户可在市场上自行购买符合标准的设备,也可在推荐目录中选择购买。各区要通过合理方式对旧设备进行回收利用。

  4.各区要充分借助首次安装时建立的相关数据库,细化补贴申报工作制度,借助小程序等信息化方式优化资格审核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对无法使用小程序的农村住户要做好指导和服务,确保补贴发放工作高效、便捷。

  5.积极探索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使用。密切关注清洁取暖设备领域的新技术、新装备。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及时出台补充规定,适当加大对绿色节能产品的补贴力度,经市政府同意后将具备绿色、节能的新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推动更加先进的产品在农村取暖领域推广应用。

  6.严格资金支出,强化过程监管。加强资金的审核把关,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通过提供虚假资料或其他途径骗取补贴资金的,要对补贴资金及时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7.广泛开展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关于补贴标准、补贴模式、金融产品类型、选型指导等宣传要点,及时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提供政策咨询答复口径。各区要出台针对性的宣传方案,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渠道,及时向社会开展业务宣传和政策解读,树立农村住户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征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六、其他

  本政策暂定执行至2030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新增户、遗留户煤改清洁能源工作的函》(京政农函〔2022〕73号)中市级财政支持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清洁取暖设备报废标准

  附件

清洁取暖设备报废标准

  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设备主要包括热水型空气源热泵、热风型空气源热泵、燃气壁挂炉、蓄能式电暖器及其他电取暖设备。所有清洁取暖设备报废需达到如下标准,方可享受设备更新补贴。

  一、通用报废标准

  清洁取暖设备运行使用满10年(燃气壁挂炉运行使用满8年)且无法正常使用或虽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经认定具备报废标准的。

  二、主要设备类型的报废标准

  (一)热水型空气源热泵

  1.设备主要部件(压缩机、换热器、冷凝器、电控主板等)一年发生2次更换维修,影响正常使用;

  2.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设备运行后出水温度不能达到41℃以上;

  3.在环境温度低于-25℃时,设备无法正常启动;

  4.供暖季耗电量及运行费用超过以往年份的20%;

  5.供暖季系统性能系数衰减到2.0以下。

  (二)热风型空气源热泵

  1.在环境温度-12℃时,设备运行后出风口温度不能达到30℃以上;

  2.在环境温度低于-30℃时,设备无法正常启动;

  3.供暖季耗电量超过以往年份的20%;

  4.供暖季系统性能系数衰减到2.0以下。

  (三)燃气壁挂炉

  1.热交换器出现泄露或腐蚀严重;

  2.供暖季耗气量超过以往年的20%;

  3.供暖季系统制热效率衰减20%以上;

  4.出现安全隐患难以维修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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