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动物检疫工作,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用新版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启用农业农村部新版动物检疫证明,不再对屠宰环节分割的畜禽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同时,本市全面实施动物检疫证明无纸化出证工作,包括动物A证、动物B证和产品证三种,不再出具纸质版动物检疫证明。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启用农业农村部新版动物检疫标志。生猪胴体继续加施现有滚筒式检疫验讫印章(含激光灼刻);牛、羊胴体全面加施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未经分割加工的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畜禽产品或者其外包装上不再加施检疫验讫标志。
二、规范管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区做好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负责统筹编发本市检疫证章标志代码和编号;具体承担“北京市检疫监督”系统运维和功能升级,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领用、发放、回收、销毁等环节业务的线上办理功能,满足数字化、可追溯化管理需求。
各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朝阳区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具体承担新版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订购、发放、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通过“北京检疫监督”系统及时上传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和生产发放记录,做好旧版检疫证明及标志的回收与销毁。
三、规范填写使用动物检疫证明
各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等填写及应用规范》(详见《通知》附件2)要求,准确填写动物种类、数量及单位、备注等各项目内容,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工作。
(一)针对从养殖场(户)调运至屠宰场进行屠宰的淘汰种畜禽、蛋禽或奶牛,除应在“动物种类”栏填写“商品猪、肉禽、肉牛或绵羊(山羊、其他羊)”外,应当在备注栏按类别填写“淘汰种猪(种禽、蛋禽、奶牛、种公牛或种羊)”。
(二)针对屠宰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应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其中畜禽胴体按照屠宰检疫合格的畜禽头(只)数量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对脏器等畜禽产品按照产品类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在备注栏填写产品名称,如肝脏、肾脏、肠等。
(三)“入场畜禽检疫证明编号”栏需完整填写该批次屠宰动物附有的产地检疫证明编号,涉及多个编号的用“、”分隔。
四、其他要求
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要组织开展全市官方兽医师资培训,各区要组织开展辖区官方兽医和检疫辅助人员的全覆盖专项培训,认真学习掌握《动物检疫证明等填写及应用规范》、新版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和“北京市检疫监督”系统应用等农业农村部和本市相关要求。各区要加强新政策的宣传告知,提前向养殖、运输、屠宰等相关单位做好新规则的解释说明,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确保检疫出证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其他关于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格式、样式、填写规范和管理使用要求,按照《通知》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要加大对各区宣贯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措施落实落地。各区要将新政策的宣贯落实情况于2026年1月30日前报送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