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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头雁”培育工作的通知

相关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人事司《关于实施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农人才函〔2023〕16号)要求,今年继续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开展“头雁”项目,现就北京市2023年“头雁”培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培育对象遴选推荐工作

  (一)严格遴选条件

  根据实施“头雁”项目的目标要求,将干得好、有潜力、能带动的带头人纳入培育范围。培育对象应满足从事主导产业、发展势头良好、热衷联农带农的总体要求,同时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在当地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

  2. 从事当地农业主导、优势或特色产业3年以上,形成稳定的经营模式和一定规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有长期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且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的意愿,善于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和新理念,主动向农户分享经验、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近3年累计带动30户或100名以上农民实现增收致富。

  (二)选准培育对象

  1. “头雁”项目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种养大户等带头人,以及确定的“接班人”、“农二代”。在遴选种养殖等主导产业带头人的同时,要加大对休闲农业、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等领域带头人的培育,可将优秀的到乡大学毕业生、回乡能人、返乡农民工、入乡企业家等纳入推荐范围,但要符合上述遴选条件。

  2. 选派过2022年“头雁”学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再选派人员,参加过“头雁”项目的学员不再参加培育。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型企业负责人不作为培育对象。对工学矛盾突出、难以全程参训的带头人,一般不予推荐。要优先推荐年纪轻、学习意愿和学习能力强的带头人。

  (三)组织申报推荐

  1. 加强宣传动员,“头雁”项目政策宣传要覆盖培育范围群体,确保带头人知晓并自愿申请,不得“搞摊派”或强制报名。

  2. 为保证培育对象质量,开展竞争性遴选,各区可按12—15名人选进行推荐。

  3. 落实首推责任,认真审核筛选,通过“头雁培育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moahr.cn/)报送人选,确保信息准确完整。6月30日前要完成人选推荐及排序上报工作。

  (四)“头雁”培育工作

  1. 按照个人申请、区级推荐、市级甄选、部级备案的程序完成培育对象遴选后,将由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农学院2所培育机构,按照累计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的“4个一”培育模式,对带头人开展为期1年的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

  2. 带头人参加“头雁”培育,须由个人承担费用0.5万元,入学时交予培育机构;入学后要认真参加集中授课等培训活动,保证出勤率和参训课时。

  3. 在“头雁”集中培育过程中,需请各区协助做好开班入学通知、请假管理等联系对接工作。

  二、加大对“头雁”综合支持力度

  要积极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金融保险等各类支持政策,以及现代种业、绿色有机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扶持资金,为带头人成长为“头雁”提供支持保障,协助解决带头人创业兴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支持“头雁”发展。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涉农重大项目建设中,充分吸纳带头人参与并发挥作用。要积极推动完善面向“头雁”的社保、教育等公共服务供给政策,在人才评价、专家选聘、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头雁”先进典型予以重点考虑、优先推荐,探索与城市人才“身份认同、待遇趋同、晋升等同”的有效实现途径,让“头雁”有成就感、荣誉感。

  要适时组织跟踪回访,了解“头雁”生产经营及带动作用发挥情况,畅通“头雁”问题反馈渠道,加强持续指导,促其健康发展。要引导、指导“头雁”通过领办合作社、农事服务、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信息咨询、营销对接、共创品牌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紧密的资源共用共享和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和抵抗风险水平,在更大范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头雁”宣传和信息报送

  在“头雁”培育过程中,要组织讲好“头雁”故事,推介典型代表和先进事迹,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提升品牌效应,扩大社会影响。通过宣传“头雁”典型人物和创业创新故事,进一步激发广大乡村人才的创业热情,鼓励更多优秀人才投身京郊,为乡村振兴提供更有力的人才支撑。

  各区要加强“头雁”工作信息报送,对给予“头雁”支持的好政策好项目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头雁”发展壮大和发挥作用等情况,及时总结上报相关信息,市农业农村局将择优向农业农村部进行推送。请于11月15日前,将2023年培育“头雁”工作的相关情况,和1—2个典型案例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人才工作处。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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