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处、市农机试验鉴定推广站: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及早发现补贴工作中的异常情形,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7日
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在补贴申请、机具投档、核验、鉴定、违规处理等方面,如发现存在涉嫌违反国家或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形,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与报告程序
第三条 发现以下异常情形,应及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
(一)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1.归档过程中如发现鉴定(认证)结果存在明显错误等情况的;
2.产销企业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形,且未主动采取防范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3.采用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对补贴政策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4.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的;
5.可能涉嫌违规但不属于《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中规定类型的;
6.其他需要报告的异常情形。
(二)区级农机主管部门
1.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大批量购置区域需求较少机具,且经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涉嫌套补骗补的;
2.机具配置、外观或外形尺寸、实际铭牌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或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登载不一致,篡改产品信息或证明文件,涉嫌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的;
3.中央财政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
4.涉嫌虚开发票的;
5.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的;
6.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涉嫌违规被封闭的产品,在本地区有补贴申请且需进一步深入调查的;
7.其他需要报告的异常情形。
(三)市农机试验鉴定推广站
1.在本市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2.在申请本市鉴定过程中,发现相关产品有重大争议、机具品目界定不清或符合鉴定大纲要求但质量结构等明显低于市场销售的主流产品等相关情况;
3.通过本市鉴定的产品,在证后监督过程中发现超出大纲允许范围的;
4.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5.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6.其他需要报告的异常情形。
第四条 发现异常情形后,按照如下程序报告:
(一)分析研判。异常情形发现后,应及时组织分析异常情形特点,提出可能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带来的影响,拟定处理意见,提交拟报告部门负责同志讨论决定。
(二)做出决定。拟报告部门负责同志,审查拟定的处理意见,做出决定。
(三)书面报告。报告部门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市发现的异常情形,在其他省份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违规风险的,在综合分析研判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告。
第六条 对于市级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产品,发现存在上述相关异常情形的(市级财政单独补贴实际比例超过70%),各区农机主管部门也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处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辖区内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