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农发〔2022〕117号
机关各相关处室,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
为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执行好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项目,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对《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以下简称《目录》和《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和《清单》适用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市农业农村局所属的处室和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
二、《目录》对可以实行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进行了规定,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三、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的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购买服务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五、《目录》和《清单》将嵌入市农业农村局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应用于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目录》内的事项应买尽买,《清单》内的事项严格禁止购买。
六、《目录》和《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京政农发〔2021〕84号)废止。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