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农资打假职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了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市农业农村局筛选了2022年以来部分农资打假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1.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
2022年7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检出可见异物,可见异物项目不符合规定,判定为不合格。朝阳区农业农村局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经查该公司18803盒劣兽药-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均已全部售出,获违法所得共计19743.15元。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743.15元,罚款人民币39553.5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59296.65元。
2.北京某公司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进行推广、销售案
2022年8月18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收到《西安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告知函》,函称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在办理陕西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一案中,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玉米种子标称生产单位为北京某公司。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加工包装250袋中科糯3000(200克/袋)、215袋靓彩168(200克/袋)、421袋香甜糯707(200克/袋)、165袋白甜糯一号(其中115袋为200克/袋,50袋为100克/袋)玉米种子,并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合计9520元。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进行推广、销售,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20元,罚款人民币60000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69520元。
3.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10月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举报人反映天猫平台“某家居专营店”(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一种具有“防蚊、驱虫”功能的产品,名为派帝克多效驱虫膏(规格:100克/瓶)没有农药登记证号。经执法人员核实,发现天猫网络平台确有名为“某家居专营店”(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店铺。该网络店铺确实经营一种名称为派帝克的多效驱虫膏,从网站该款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虫、驱蚊”等功能,并且未发现该产品有农药登记证相关信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判定该产品应属于农药范畴。门头沟区农业农村局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经查确定该款产品销售金额为59117.55元。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117.55元,罚款人民币354705.30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413822.85元。
4.某农资经营商店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2022年11月16日,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北京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种子样品检验报告,报告表明某农资经营商店被抽取的“北京新三号”结球白菜种子样品发芽率为66%,低于标签标定值,判定为不合格。怀柔区农业农村局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北京新三号”结球白菜种子为4千克,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12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11200元。
5.某农资商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3年3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接12345举报,反映田间小麦大面积死苗问题。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小麦种子品种“衡观35”已通过国审,但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北京市,且未检索到北京市“衡观35”小麦种子品种的审定公告或引种公告。通州区农业农村局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经查确定当事人已销售“衡观35”小麦种子1240公斤,销售金额6944元,当事人已主动进行全额退赔和赔付损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2000元。
6.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2023年3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疑似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经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线索进行核查: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未查询到该兽药生产企业,也未查询到举报材料中反映的宠物荧光定量检测试剂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昌平区农业农村局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经查该公司28盒兽药产品全部售出,获违法所得共计10500元。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罚款人民币42000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5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