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京农罚〔2024〕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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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晓磊家政服务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晓磊家政服务部的驾驶员荣*于2024年7月30日至31日驾驶吉ARV620运输车辆,自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红旗村内蒙古开鲁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第二分场运输生猪130头至北京华都阳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该车生猪所附的编号为NO.1503533456的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到达地为北京二商大红门五肉联食品有限公司,实际到达地点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地点不符。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当事人至银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期限: | 2025年2月1日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履行日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5年1月17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