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京农罚〔2024〕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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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胡**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4年9月14日至9月15日驾驶吉CJ0829运输车运输生猪123头自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边昭镇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八场)至北京市延庆区北京华都阳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该车生猪随附的编号为NO.2202093095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运输目的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京二商大红门五肉联食品有限公司。实际到达地点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地点不符。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当事人至银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期限: | 2025年1月31日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履行日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5年1月16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