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晓飞)1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恶势力团伙张艳超等17人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艳超等17人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艳超通过编造虚假入党材料违规入党,并担任北京市延庆区石河营村经济合作社专职社长。自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艳超、徐连敬等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共同实施破坏生产经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5起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董浩、尤健等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6起违法犯罪活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张艳超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已扰乱了相关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张艳超因被举报而未能担任党支部书记之后,利用担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职务便利,对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多加干涉,使得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正常管理秩序形同虚设,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此外,张艳超犯罪团伙在逐步建立地下非法秩序的同时,还以各种手段来逃避打击。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张艳超有期徒刑13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的同时,还将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万元;李杨、徐连敬、赵春阳等16人也因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1年10个月不等的刑罚。
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张艳超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张艳超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被告人家属及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公开宣判。(2019年11月23日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