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北京市一中院对市检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建军等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8项罪名判处刘建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判处汪纪涛、曲克远等8人有期徒刑16年至2年9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
法院供图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刘建军在北京市房山区,以向他人高利放贷、骗取拆迁补偿款、非法承租占用农村土地、非法扩建农村建筑等方式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提供工资、活动经费以及违法犯罪后的赔偿金等方式,通过汪纪涛先后纠集曲克远、金春挺等多人,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以暴力为主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刘建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汪纪涛、曲克远为稳定骨干成员,以金春挺、于德江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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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军通过汪纪涛纠集多人,形成以刘建军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为主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据此,市一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