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健)27日,昌平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董彬、包海宝等31人敲诈勒索案。对首要分子董彬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董彬、包海宝纠集被告人余斌、赵飞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不法利益,以北京中润腾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名义从事汽车销售,采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低价诱骗、言语胁迫等手段,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附近的北京平行进口车城市展厅、昌平区东小口镇兰各庄甲8号被告人曹刚经营的汽车装饰店等地,多次强行向汽车购买人索要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46名被害人金钱损失,涉及犯罪金额14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彬、包海宝纠集被告人余斌、赵飞等人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31名被告人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董彬、包海宝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董彬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对首要分子包海宝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对其余29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