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农业执法人员在农机安全检查中,发现农机作业现场存在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和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操作拖拉机的违法行为,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近期发现的违法行为
(一)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
北京市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大兴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操作人员宋某某操作的联合收割机拆除了安全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操作拖拉机
北京市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怀柔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该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上两类违法行为均属于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易导致事故发生。
二、“三秋”农机安全提醒
当前,“三秋”农业生产在即,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确保农机作业安全。
(一)操作资格(两必须一禁止)
1.按照规定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随身携带本人合法、有效操作证件。
依据:《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3.不得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二)操作行为(八禁止)
1.不得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不得操作未按照规定悬挂牌照的农业机械、操作改装或者拆卸安全防护装置的农业机械、操作拼装或者改装整机的农业机械的行为。
依据:《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3.不得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4.不得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5.不得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6.不得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的行为。
依据:《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
7.不得在转移过程中搭乘与操作农业机械无关的人员的行为。
依据:《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8.不得饮酒后操作农业机械的行为。
依据:《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