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犬猫产地检疫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申请条件:
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申报材料符合规定;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且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临床检查健康。
猫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申报材料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
办理材料:
犬:1、申报检疫时,货主需提供检疫申报单、狂犬病有效期内免疫证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原件。
2、对于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需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3、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猫:1、申报检疫时,货主需提供检疫申报单。
2、对于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猫,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需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3、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办理地点:
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地址和电话请查阅本网站“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录”。
办理时间:
具体请参考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详见本网站“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录”。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