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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猫产地检疫(2024版)

  事项名称:

  犬猫产地检疫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申请条件:

  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申报材料符合规定;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且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临床检查健康。

  猫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申报材料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

  办理材料:

  犬:1、申报检疫时,货主需提供检疫申报单、狂犬病有效期内免疫证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原件。

  2、对于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需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3、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猫:1、申报检疫时,货主需提供检疫申报单。

  2、对于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猫,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需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3、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办理地点:

  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地址和电话请查阅本网站“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录”。

  办理时间:

  具体请参考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详见本网站“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录”。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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