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2024—2026年度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通知》(京政农发〔2024〕70号)文件精神,指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粮食、蔬菜、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聚焦机播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高端联合收获机、辅助驾驶系统等主要粮食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智能装备、农机补短板装备、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本区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探索将设施农业、粮食烘干、智能农机装备集成应用等方面的成套设施装备按规定纳入农机创新产品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保障首都重要农产品供应,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有外埠基地的机械化水平。
(二)突出科技创新和引领。聚焦科技创新,推动我区农机研产推用一体化试点建设,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引进改进、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从“小切口”形成突破,解决我区实际需要,对于设施农业、智能化、新能源、农业机器人等装备和技术薄弱的领域,经试验示范充分的,给予重点支持。
(三)突出补贴资质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探索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结果、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的抽查。
(四)补贴标准“有升有降”。结合我区实际生产需要,按要求提高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测算比例。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五)推进农机应用补贴创新。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补贴操作方式。探索将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已安装作业质量监测、辅助驾驶系统或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机具实施应用补贴。探索对防灾减灾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范围
(一)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购机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生产经营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为保障我区主要农产品供应,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固定安装类设备补贴,需在自有外埠基地使用的,需提供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同时满足年供应我区农产品数量要求,具体要求按我区后续发布的投档和核验相关要求执行。
(二)补贴范围。我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分为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和市级财政资金单独补贴范围。
常规机具为根据我区实际,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20大类35个小类75个品目。结合实际需要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作为重点机具。
农机创新产品包括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总品目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年度总品目指标。具体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有关规定执行。
2.市级财政资金单独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外,选取北京市农业生产和产业化发展急需的8大类16小类50个品目机具,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进行补贴。主要包括粮食生产、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急需的成套设备,以及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适用性强的农业装备。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农发〔2024〕50号)执行。
(一)资金分配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采取“预拨+清算”的方式,即购机者将申请录入“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予以补贴,不足部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由区财政局资金先行垫付,市级财政清算后足额补齐。
(二)资金使用
原则上,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上限累计不超过5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上限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如需突破上限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审定,审定规则须正式出台文件对外公布。
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如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可提高到150万。
(三)支出责任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区级财政不得统筹使用。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四、实施要求
(一)细化分工,明确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落实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区财政局严格落实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工作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着力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区农业农村局依托办理服务系统,严格按照流程和时限办理业务。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区农业农村局将通过互联网平台等,多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生产经销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利用第一书记、镇村相关人员,加强补贴政策宣传。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本地区补贴受益者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区农业农村局将贯彻落实《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19〕162号)要求,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维护好我区政策实施的良好秩序。
附件:2024—2026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pdf
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