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2017年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我区城乡一体化和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根据中央、市、区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产业升级、提升农业综合服务水平为目标,坚持科学申报、规范实施、全面监督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使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成为党和政府的德政工程、农民群众的满意工程和农机部门的形象工程。
第三条 区、乡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作规则》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坚决杜绝不正当收费等违规行为,确保购机补贴政策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中心农机科负责组织机具需求调研及上报。对区级补贴机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对补贴机具进行分配、协调供货、对补贴机具进行编号、喷号,对补贴机具进行跟踪服务,了解补贴机具使用状况,并提供相关服务和技术指导,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按照牌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补贴机具进行上牌照工作。
第六条 区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中心负责补贴机具的举报投诉查处工作。认真办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件。
第七条 各乡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机具需求调研、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机具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需求调研
第八条 各镇乡要根据本地区农业重点产业发展状况、农业结构和地域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地区农机补贴需求报告。补贴需求报告中需要说明本年度本地区农业产业重点方向,补贴工作计划、机具需求种类和数量,申请补贴机具主要从事哪些作业任务,主要使用地点等情况,同时认真填写补贴机具需求表。将补贴机具需求报告与需求表加盖乡政府公章后一并报送到区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中心。
第九条 各镇补贴需求报告上报时间。下一年度补贴机具需求于12月10日前报送。
第十条 区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中心对各乡上报的需求进行汇总审核后,将本区需求报告和统计表及时报送到市农业局。
第十一条 区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中心在接到市农业局补贴机具分配指标通知后,将根据各乡产业特点和需求进行分配。下发各乡补贴机具指标通知。
第十二条 各乡在接到补贴指标通知单后,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求来确定补贴对象。当申请补贴的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首先根据本地区补贴对象优先条件进行确定。在条件相当或不易确定时,可采取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的确定补贴对象。
第十三条:补贴对象优先条件
1、能够切实将农机户整合进行农机化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
2、设施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
3、区级农机科技示范户;
4、进行规模化经营的农业服务公司、种粮大户。
各乡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乡的购机补贴优先条件,并报送到农机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补贴对象确认后,填写《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经过当地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在其所在地区进行公示。为期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补贴对象签订《购机补贴协议书》,并将补贴对象汇总表报送到区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补贴机具到货后,农机科要按照《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并在补贴机具的显著位置喷印或粘贴国家补贴机具统一标记和机具编号。
第十六条 区、乡农机管理部门积极与供货商进行协调自筹资金的收取及供货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在发放补贴机具时,须由区农机管理部门、用户和生产厂家三方共同对补贴机具进行验收,并填写补贴机具验收单。
第十八条 严禁用户与生产厂家私自更换、调换补贴机具。对因实际情况(如电源电压不符合当地使用条件等)导致补贴机具无法在当地使用的,由镇农机管理部门优先在本地区内进行调配;若各镇不能解决的,须申报区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到其他乡使用。
第十九条 各镇农机管理部门要督促享受购机补贴政策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积极参加年度检验。如发现补贴机具未进行年检年审现象,可采取与补贴政策相结合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和补贴受益对象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当地具体操作办法、补贴收益对象姓名、所购补贴机具及补贴额、当地补贴工作受理机构、电话等信息。努力实现农机购置补贴“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制定应急预案,防止过度、恶意炒作。
第二十一条 各乡要注意对平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分配原则、召开会议、进行培训、处理问题等各项工作的资料、图片、总结、报告等进行搜集整理,做到执行政策有依据、开展工作有资料,为购机补贴绩效考核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工作相关信息。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补贴档案汇总表。数据报送工作要做到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各镇要对每批补贴机具档案进行及时归档,建立专门的档案盒,将所有在落实购置补贴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报表等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及时按照年度、类别进行存档。确保农机补贴档案完整、准确,信息明晰、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各镇农机管理部门不得巧立名目收取非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四条 区、乡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验收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镇农机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镇补贴机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建立检查档案。补贴机具原则上不允许转卖,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出售的,需购置满两年后,填写《补贴机具出售申请表》由乡农机管理部门初审,并经乡政府同意,报送区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 各乡政府作为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要定期对本镇购机补贴程序的落实、补贴机具的监督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中心主管业务科室将会同区农业执法大队,采取定期、不定期的形式,对各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 区、乡农机管理部门要设立和公布补贴投诉电话。做到举报投诉有登记、调查处理有结果、办理投诉有时限。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和投诉,认真办理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件。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朝阳区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