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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知识产权科普专栏第七期: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解读4

  编者按:“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作为农业的“芯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是解决“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和花篮子”等民生问题的重要保障。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对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促进种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确保种业安全的关键推动力,是壮大种业发展的“金钥匙”。坚持科技创新,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实现种业振兴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北京市种子条例》,服务种业之都建设,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种业创新环境。今日起,北京美丽乡村网三农科普频道开设“种业知识产权科普专栏”,邀请业界专家以科普问答形式,宣传种业知识产权,以飨读者。

  哪些育种方法可能产生实质性派生品种?

  答:从育种实践看,通过系统选育、回交选育、诱变育种、转基因、基因编辑等育种方法,都可能产生实质性派生品种。但是否就一定为实质性派生品种,不能仅仅根据育种方法或遗传相似度高低做出判定,还需要综合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杂交种亲本为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其组配后的杂交种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但在生产、繁殖该杂交种过程中,由于反复使用到亲本,也需要得到该亲本原始品种权利人的许可。如果该亲本是授权品种,还需要得到亲本权利人的许可。

  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时如何保护好农民用种权益?

  答: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根本目的是在品种权人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对种子价格水平没有直接的影响,不会损害农民的用种权益。从长远看,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有利于促进育种原始创新和品种更新换代,有利于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种子法规定,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农民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构成侵权。但承包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不属于享有自繁自用权利的农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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