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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知识产权科普专栏第六期: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解读3

  编者按:“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作为农业的“芯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是解决“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和花篮子”等民生问题的重要保障。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对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促进种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确保种业安全的关键推动力,是壮大种业发展的“金钥匙”。坚持科技创新,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实现种业振兴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北京市种子条例》,服务种业之都建设,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种业创新环境。今日起,北京美丽乡村网三农科普频道开设“种业知识产权科普专栏”,邀请业界专家以科普问答形式,宣传种业知识产权,以飨读者。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过程中,侵犯原始品种权利人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行为时,应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同意。相关行为包括:

  (一)生产、繁殖;

  (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

  (三)销售、许诺销售;

  (四)进口、出口;

  (五)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六)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也应当得到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但是,原始品种权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答:当发生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时,当事人首先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可以采取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一是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经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实践中,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

  二是请求行政调解。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或者被控侵权人住所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申请仲裁。当事人可以在签订书面协议时,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出现纠纷可提交给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予以裁决,解决纠纷。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及实质性派生品种民事纠纷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侵权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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