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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知识产权科普专栏第五期: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解读2

  编者按:“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作为农业的“芯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是解决“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和花篮子”等民生问题的重要保障。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对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促进种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确保种业安全的关键推动力,是壮大种业发展的“金钥匙”。坚持科技创新,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实现种业振兴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北京市种子条例》,服务种业之都建设,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种业创新环境。今日起,北京美丽乡村网三农科普频道开设“种业知识产权科普专栏”,邀请业界专家以科普问答形式,宣传种业知识产权,以飨读者。

  实质性派生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有什么不同?

  答: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其申请程序与目前植物品种申请的程序一样,符合授权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实质性派生品种什么情况下需要鉴定?如何鉴定?

  答:实质性派生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不需要进行鉴定。只有与原始品种权人产生纠纷时,才需要对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鉴定。鉴定主要采取分子鉴定、田间鉴定等方式。分子鉴定主要是从分子水平鉴定品种遗传相似程度,达到或超过阈值的,通常为实质性派生品种。分子鉴定具有简便易行、快速准确、可操作性强等优点,是实质性派生品种鉴定的主要方法。田间鉴定主要对品种表型性状进行比对,确定是否存在派生关系。当分子鉴定和田间鉴定都无法准确确定时,需要结合育种记录、育种过程等进行综合判定。

  实质性派生品种权利人与原始品种权利人如何进行利益分配?

  答: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商业化利用时,应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同意,并按合同约定给予商业回报。具体利益如何分配由双方品种权人协商确定或者事前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原始品种没有获得品种权,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基础,不能依法获取利益分配。实践中,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制定发布业内普遍认可的利益分配原则和合同范本,供利益相关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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