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作为农业的“芯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是解决“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和花篮子”等民生问题的重要保障。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对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促进种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确保种业安全的关键推动力,是壮大种业发展的“金钥匙”。坚持科技创新,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实现种业振兴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北京市种子条例》,服务种业之都建设,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种业创新环境。今日起,北京美丽乡村网三农科普频道开设“种业知识产权科普专栏”,邀请业界专家以科普问答形式,宣传种业知识产权,以飨读者。
什么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和原始品种?如何界定?
答:实质性派生品种(英文名称Essential Derived Variety,简称EDV),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通俗的讲,是指对一个育成品种进行修饰改良后选育的衍生品种。原始品种(英文名称Initial Variety,简称IV),是相对于实质性派生品种而言的,通常是指在修饰改良之前的初始品种。
界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和原始品种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品种是否存在遗传依赖关系,实质性派生品种由原始品种选育而来;二是品种是否存在明显区别;三是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基本性状是否相同。
什么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世界上有哪些国家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答: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针对利用生物技术改造他人授权品种的情况,创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授权,但在商业化利用时,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同意。创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原始品种权人与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分配机制,一方面尊重他人创新成果,另一方面鼓励育种原始创新,减少修饰育种。截至2021年底,UPOV78个成员(包括国家和地区组织,涉及97个国家)中,美国、欧盟、日本等69个成员(涉及88个国家)已施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2021年我国修改种子法,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成为国际上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第70个成员和第89个国家。
我国为什么要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1997年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加入UPOV,2015年在种子法中增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有效促进了种业健康发展。总体上看,我国种业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种源供应有保障,但与国际先进水平比,原始创新水平不高,模仿修饰育种现象普遍,品种同质化问题突出。我国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做出制度性安排,一是鼓励品种原始创新,促进品种更新换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二是尊重他人创新成果,为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手段;三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加大研发投入力度。这是立足新发展阶段,从我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际经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有利于构建打基础利长远的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