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6日至2026年8月6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城市水体水生野生动物放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7条。经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序号 | 涉及条款及内容 | 建议内容 | 是否采纳及原因 |
1 | 1 范围 | 建议区分“增殖放流放生”与其他放生行为,明确放生活动约束范围和约束对象,以对应相关管理要求。 | 采纳 |
2 | 6.1.2放生活动应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相关规定,提前15 d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d/天等单位建议明确核实。 | 采纳 |
3 | —— | 建议明确地方标准的强制性和推荐性,应关注非强制性标准不应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要求 | 不采纳。理由为该建议是对标准发布后的后续行政采纳的相关建议,非标准内容条款的建议。 |
4 | 8.1 岸边放生时,应贴近水面缓慢放流,有条件宜使用滑道、放生台等设施,不应使用抛洒、高空倾倒等易造成机械损伤的方式。 | 【8.1】有条件应 按照地标规范 应改为 【宜】 | 采纳 |
5 | 6.1.2放生活动应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相关规定,提前15 d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放生活动应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相关规定,提前15 d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行政要求不应纳入地方标准规范 | 采纳 |
6 | 3.3 放生 | 针对术语和定义部分“3.3放生 setting free人为将水生动物成熟个体放回自然,让其生息繁衍的行为”,编制说明称“因考虑到北京地区水生动物的放生主要是成熟个体,受精卵和幼体基本无放生”,并因此建议排除了幼体。查阅有关报道,长期以来北京民间水生鱼类放生中不乏幼体(如鱼苗的表述,参见https://news.sina.com.cn/c/2002-11-15/164171s.html及https://news.cntv.cn/society/20111007/102456.shtml等),已形成民众一般做法;特别是附件中所提及北京第一批4个水生生物定点放流平台中,同样曾进行幼体放生活动(如丰台区园博园的科普活动中“共计6万尾鱼苗放入永定河中”,参见https://www.bjft.gov.cn/fengtaishibao/html/2023-05/24/content_9501_16139795.htm)。如果采用“成熟个体”表述,将存在限制标准适用范围的可能,与以往活动实践亦多有不符,造成民众误解与混淆;如果是为形成“应放生成熟个体”的规范导向,似应在“4 放生水生动物要求”中另行说明为宜。 | 采纳 |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