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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2023年门头沟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2023年门头沟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和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根据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门头沟区农业农村局、门头沟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农机购置补贴的对象、范围和标准的规定进行审核、兑付。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一)补贴对象。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本区购机者(户籍所在地、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生产经营地在本区)可向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分为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和市级财政单独补贴范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度以北京农机补贴相关系统生成金额为准。

  1.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标准。根据本市实际,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15大类39小类142个品目,利用中央补贴资金进行补贴。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标准执行,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中央资金补贴额度,其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

  2.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外,选取本市农业生产和产业化发展急需的6大类12小类67个品目机具,利用市级资金进行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急需的成套设备,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适用性强的农业装备。

  原则上,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上限累计不超过50 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上限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确有需求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如需突破上限规定,需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审定,审定规则须正式出台文件对外公布。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第五条受理补贴申请。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北京农机补贴)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中央财政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区农机主管部门将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第六条 审验公示信息。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第七条 兑付补贴资金。区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交的兑付申请等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财政授权支付或直接支付)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机主管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第四章  实施要求

  第八条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受理、审核、公示、兑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 细化分工,明确责任。 区农机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及各相关镇、街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各镇要做好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摸底,为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财政预算提供依据,保障辖区内购机者在满足条件后应补尽补,配合区农机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并按要求提供农机购置补贴所需相关材料。

  第十条  补贴资金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贴专项资金的,要及时追回资金,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开信息,加强宣传。各单位、镇、街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材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附件:1.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

  3.农机购置补贴审核操作流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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