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之窗
政府信息公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机关编制了《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公开,网址为:https://www.beijing.gov.cn。

  2.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网址为: https://nyncj.beijing.gov.cn。

  3.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开,网址为: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gongbao

  4.通过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大厅查询。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5号院1号楼;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联系电话:010-55525422;传真号码:010-55525033;互联网联系方式 : ysqgk@nyncj.beijing.gov.cn;也可到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或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设立的信息查阅服务场所查询。

  5.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6.通过政务新媒体账号:“北京农业农村”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5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01117。

  3.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10-55525033。

  4.网页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需要提供申请人和委托第三人的双方真实有效身份证件、相关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书;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5.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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