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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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日期]
    ----
  • [成文日期]
    2024-03-20
  • [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 〔2024〕 14号
  • [废止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4-04-02 00:00:00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本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委局各有关处室、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市植物保护站: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以下简称《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规范本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切实加强高毒、高风险农药经营使用监管,保障生产用药,降低使用风险,保障农林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本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管理、使用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者布局安排要满足农业、园林及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用药需求,保持稳定有序,实现合理布局。

  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要按规定如实记录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实行可追溯管理。鼓励经营者建立并完善电子台账,做到质量有保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跟踪,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要统一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使用者应按照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正确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通过实行定点经营、如实记录购买者信息等,落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依规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监管,逐步形成经营布局合理、规范化程度显著提升、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城乡居民购买使用安全便利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格局。

  二、布局安排

  综合考虑用药需求、地理位置、交通便捷等因素,合理安排经营者布局,方便使用者购买,防止低水平重复设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也需要符合布局安排。

  (一)出口需求充分满足。专门从事农药出口贸易的,原则上充分满足。

  (二)重点区域动态平衡。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蔬菜产业发展集中的35个乡镇(见附件)和各区确定的蔬菜、瓜类重点生产区域,按照满足现有布局规模需求,保持总体动态平衡的原则,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

  (三)生产生活需求就近安排。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中心城区在公园和居民聚居区附近、其他涉农区在各乡镇交通便捷的区域,合理布局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

  三、规范管理

  (一)严格依规审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核要依规严把准入关口。依据《条例》《管理办法》,在符合本市布局安排的基础上,从技术人员设置、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安排与面积设置、规章制度、信息化管理系统、专柜销售等方面严格审批;实现管理规范、如实记录购销信息、专柜销售和电子记录等可溯源管理。

  (二)市区协同联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受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实地核查。区农业农村局要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实地核查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对获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加强监督检查,执法部门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确保依法依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督导经营者建立完善电子经销台账。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应明确区级农药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把关,依据职能职责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公布取得经营许可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名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对《条例》和《管理办法》等的宣传力度,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明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充分掌握限制使用农药管理的有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者应为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

  (三)及时报送信息。经营者应按要求每季度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农药经营数据。市区两级农药管理部门要对限制使用农药的使用、数据上报等进行技术指导,对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开展指导,加强规范化管理。各区要对辖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品种及销售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各种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与使用数量,收集使用后的有效性、安全性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使用风险,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相关情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的通知》(京农发〔2018〕30号)同时废止。

  附件:蔬菜产业发展重点乡镇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蔬菜产业发展重点乡镇

个数

乡镇

大兴

5

庞各庄镇、青云店镇、长子营镇、采育镇、安定镇

平谷

5

马昌营镇、马坊镇、东高村镇、南独乐河镇、峪口镇

顺义

4

杨镇、李桥镇、大孙各庄镇、北务镇

房山

4

琉璃河镇、长阳镇、良乡镇、韩村河镇

密云

4

河南寨镇、巨各庄镇、十里堡镇、西田各庄镇

通州

3

漷县镇、于家务乡、永乐店镇

延庆

3

康庄镇、永宁镇、延庆镇

昌平

2

百善镇、小汤山镇

怀柔

2

北房镇、桥梓镇

海淀

1

上庄镇

朝阳

1

来广营乡

丰台

1

王佐镇

合计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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